章导读
很多人以为"合同无效 = 白干"。第二章用一条最实际的争议告诉你:合同无效,钱照样能要,连下浮率都能按原约定算。
一句话结论:《建工解释二》第11条把"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范围写死了——金额、计价方式(含下浮率)、支付时间、调整方法、结算方法,五项全参照;第12条给了一条更稳的路:事后达成折价补偿协议,按协议走。
法律要点
- 《建工解释二》第11条: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包括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等。
- 《建工解释二》第12条: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 《民法典》第793条:无效合同 + 验收合格 → 参照约定折价补偿;验收不合格 → 修复合格扣修复费 / 修复仍不合格不补偿。
实务提醒:合同无效后,第一件事不是扯"无效",而是固定质量合格的证据(验收记录、交付证明),并尽早争取一份折价补偿协议。
常见问题
合同无效,约定的下浮率还能用吗?
能用。合同无效后,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建工解释二》第11条明确"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包括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下浮率属于计价方式的组成部分,合同无效后仍可参照适用。
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到底参照哪些内容?
《建工解释二》第11条明确列举了五项:约定的工程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也就是说,折价补偿不是简单按市场价,而是把原合同里双方对价款的约定整体参照过来,包括下浮、调价、结算口径。
双方就折价补偿达成协议,按哪个执行?
按协议执行。《建工解释二》第12条: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发包人与承包人(含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就折价补偿款达成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所以合同无效后及时固定一份折价补偿协议,是保护自己最有效的一步。
合同无效而且质量不合格,钱还能要吗?
分情形。依据《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修复后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不予支持。所以质量合格是折价补偿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