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一亿五千万的差价,藏在两份合同里
某建筑公司中标一个住宅项目,中标价1.2亿。中标通知书刚发,发包人就把负责人约到办公室:“竞争这么激烈,大家都让一点,签个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长,核心就三条:工程款下浮8个点、进度款支付比例从80%降到65%、竣工结算以"业主审计为准"。签还是不签?不签,项目随时换人;签,等于中标价直接蒸发近千万。负责人签了。
两年后竣工结算,双方彻底谈崩:承包人要求按中标合同(1.2亿)结算,发包人甩出补充协议(约1.1亿),并主张"让利部分另行处理"。官司打到法院,第一个争议焦点就是:两份合同,结算按哪份?
这就是建设工程领域最高频的争议形态——黑白合同。它的规则并不模糊:《建工解释一》第2条给出了明确答案,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下称《建工解释二》)第1、2条又补上了两块关键拼图。但实务中,从"什么是黑合同"到"黑合同哪些条款还能用",每一步都有人踩坑。
一句话结论
黑白合同的结算规则是三句话:
- 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另行约定,按中标合同(白合同)确定权利义务(《建工解释一》第2条第1款)——签了降价的阴合同,结算时承包人可以"反悔",按中标价要钱;
- 让利、高价买房、无偿配套、捐赠这类变相降价的合同,直接无效(《建工解释一》第2条第2款)——发包人连"按阴合同结算"的资格都没有;
- “明招暗定"“先定后招"更狠——整个中标合同无效(《建工解释二》第2条),合同无效后按民法典第793条折价补偿处理,双方都要退回"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轨道。
也就是说:**黑合同护不住降价的发包人,但"假招标"连白合同也一起烧掉。**两份合同怎么签、证据怎么留,直接决定几千万的归属。
什么是黑白合同
先分清黑白。
白合同:招标投标程序产物——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据此订立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信息登记)的中标合同。它是公开的、接受行政监督的。
黑合同(阴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合同,或者以意向书、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同一工程作出的实质性安排。它是私下的,内容与中标合同冲突。
注意两点:
第一,黑合同不以"签约时间"论。中标前签的(先谈好后招标)、中标后签的(进场前砍价)、履行中签的(借变更之名降价),只要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都按黑合同处理。
第二,黑合同的载体五花八门。正式的《补充协议》是黑合同,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中双方确认的降价安排,同样可能被认定为黑合同。别以为不叫"合同"就不算。
规则一: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按中标合同算
《建工解释一》第2条第1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拆开看三个要点:
**要点一:“实质性内容"是封闭的四大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这四项是招投标竞争的核心,也是中标结果的载体。压价、垫资加码、工期压缩,都是典型的实质性背离。
要点二:请求权是双向的。“一方当事人请求”——不只是承包人能主张按白合同,发包人也可以。典型场景:承包人中标后反悔,主张按阴合同中更高的价款结算(少见但存在),发包人同样可以援引本条按中标合同锁定。
要点三:后果是"按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注意这个表述——不是阴合同整体无效,而是结算依据回到白合同。阴合同中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条款(比如项目管理、资料移交的安排),仍可能继续参照适用。这是很多当事人的误区:以为阴合同被认定"黑”,就全盘作废、连付款流程条款都不能用了。
回到开头那个案子:补充协议下浮8个点、降低进度款比例,属于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背离——结算按中标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1.2亿的盘子保住了(当然,工程量据实结算,不是照抄中标价;下浮约定不作数)。
规则二:变相降价,直接无效
实务中精明的发包人不会傻到白纸黑字写"降价”,他们会换马甲。《建工解释一》第2条第2款把四种典型马甲点名了:
| 马甲 | 操作方式 | 法律定性 |
|---|---|---|
| 高价买房 | 承包人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发包人开发的房产 | 变相降低工程价款 |
| 无偿配套 | 承包人无偿为发包人建设住房配套设施(小区会所、绿化、市政接口) | 变相降低工程价款 |
| 让利承诺 | 承诺函、会议纪要中的"让利"“优惠"“支持甲方"表述 | 变相降低工程价款 |
| 捐赠财物 | 向建设单位或其指定主体"捐赠"资金、实物 | 变相降低工程价款 |
这四种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以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注意与规则一的区别:规则一是"按白合同算”,规则二是"这份合同本身无效”——效力评价更严厉,因为变相降价不仅背离中标结果,还规避了招投标监管和税务监管。
给承包人的提示:进场时发包人递来的"优惠承诺函"“无偿施工确认单”,不要因为"不是合同"就随手盖章。它们正是第2条第2款的规制对象;反过来,它们也是你日后主张无效、追回差价的证据——留好原件,别拒收。
规则三:明招暗定、先定后招,白合同也保不住
前两条规则的前提,是招标投标程序本身是真实的。如果程序本身就是假的呢?《建工解释二》第2条新增了两种"连白合同一起烧掉"的情形:
情形一:明招暗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两个要件:定标前谈了实质性内容+该投标人中标。缺一不可——如果谈过的投标人没中标,说明谈判未影响中标结果,不适用本条。但只要"谈了且中了",哪怕程序上走了完整的开标、评标流程,中标合同依然无效。
情形二:先定后招。发包人与承包人先协商订立了施工合同,之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同一家承包人订立合同——整个招投标就是为既定对象补办手续,中标合同无效。
无效之后怎么办?回到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此时"参照哪份合同"就成了新的战场——司法实践通常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折价补偿。双方真实意思、实际按哪份执行的证据(付款记录、结算往来、会议纪要),决定折价补偿的基准。合同无效专题的展开,见本系列《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
**这是《建工解释二》给市场发出的最重信号:招标程序不是走过场。**过去"先干着、手续后补"的操作模式,在新规下连白合同的效力外壳都保不住。
规则四:应招未招,还有一条"补正"通道
与规则三相反方向的一个新规则:《建工解释二》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背景是2018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大幅收缩了强制招标范围(商品住宅等不再是必须招标项目)。大量2018年前订立、未招标的老合同,起诉时已落入非强制招标区间——新规明确:不再仅因"应招未招"认定无效,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维持交易安全和合同效力。
判断时点是"起诉时",与《建工解释一》第3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手续补正的时点规则保持一致。手里有老项目、当年没走招标程序的,先查项目在起诉时是否仍属必须招标范围,再判断合同效力——别急着按无效主张,可能反而吃亏。
边界:哪些"不一致"不算黑合同
不能把所有与中标合同的偏离都打成黑合同。司法实践中,以下调整属于正常履约范畴,不构成"背离实质性内容":
-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图纸变了,价款和工期相应调整,这是履约,不是围猎中标结果;
- 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据实调整——按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据实结算;
- 客观情况下的工期顺延——极端天气、政策性停工、疫情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办理签证顺延工期;
- 不触及四大项的管理性约定——项目部设置、资料移交、联系人变更等。
判断的分水岭一句话:**调整是"履约中对客观变化的回应",还是"签约前后对中标结果的二次谈判"?**前者是变更,后者是黑合同。证据形态也大不相同——正常变更有签证单、变更指令、监理确认;黑合同往往是孤立的协议或函件,缺乏对应的客观诱因。
三个易踩的坑
坑一:以为"备案与否"决定黑白。有当事人问:我们的阴合同没备案、白合同备了案,所以按备案的算?错。规则的锚点是中标合同,不是备案——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备不备案都按中标合同算。反过来,中标合同没备案也不影响其"白合同"地位。
**坑二:会议纪要签了字,以为"不算合同"。**明招暗定的认定(《建工解释二》第2条)明确列举了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形式。定标前的会议纪要里谈定了价格、谈定了"保证中标",加上最终中标——中标合同无效的证据链就齐了。谈判纪要签得越具体,风险越大。
**坑三:只盯价格,漏了工期和质量。**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四项。发包人在阴合同中把工期从700天压到540天、把质量标准从合格提到"争创鲁班奖"却不愿增加措施费——同样构成背离,结算时承包人可以主张按中标合同的工期和标准执行。低质量压价是显性的,隐性吃掉你利润的往往是工期和标准条款。
实务建议:三个阶段的操作清单
签约时
- 实质性变更,白纸黑字走变更程序:确需调整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的,通过正式的设计变更、签证、补充协议办理,并在文件中写明客观诱因(图纸变更、政策要求等),与"二次谈判"切割;
- 警惕进场前的"约谈":中标通知一到手就约你谈让利的,明白告诉对方——《建工解释一》第2条之下,让利协议签了也大概率不作数,何必埋雷;
- 必须招标的项目,绝不做"先定后招":程序真实是白合同有效的前提(《建工解释二》第2条);为拿项目配合补程序的,合同无效后参照实际履行合同折价补偿,主动权反而失控。
履约中
- 让利函、承诺函签收留底:既是日后主张无效的证据(第2条第2款),也是证明"变相降价"安排全貌的链条;
- 付款节奏按白合同对账:即使阴合同降低了进度款比例,对账单、请款函仍按中标合同的口径主张——实际履行口径是法院判断双方真实意思的重要参考;
- 工期、质量标准的偏离同样留证:签证、监理例会纪要、往来函件,锁定"是履约调整而非实质性背离"。
结算时
- 结算书按中标合同计价规则编制:阴合同的降价条款不进入结算依据,但在争议解决中作为对照证据提交;
- 主张变相降价无效时,举证"明显高于市场价"“无偿"等要素:高价买房的,调取同期同区域成交价;无偿配套的,调取配套工程的图纸与验收记录;
- 涉及"明招暗定"的,先固定定标前谈判证据:意向书、纪要、邮件、微信记录、投标人进场时间的旁证(如投标前已进场施工的影像、进出场记录),形成"谈了且中了"的证据闭环,再启动无效主张。
作者:王永令,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人事 原创声明:本文首发于王永令律师个人网站(wangyongling-law.com),欢迎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是"工程款追讨"系列的黑白合同结算专题;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规则,另见《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结算数额争议的鉴定路径,另见《结算谈不拢,法院说"去鉴定”——造价司法鉴定怎么打才不吃亏?》;工程款债权的终极保障,另见《发包人没钱,能把工程拍卖了优先拿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