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工程干到一半,甲方说“你别干了”
老周的公司给一家产业园项目做土建总包,合同固定总价 6800 万,主体结构已经封顶、砌体做到七成,进度款一共收了 2900 万。这时候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紧接着又找了另一支队伍准备接手,发来一纸函件:“因我司经营调整,现解除施工合同,请你司 15 日内撤场。”
老周懵了:干了两年半的活,说不要就不要了?已经干完的部分怎么算钱?我囤的材料、停工的机械、还有后面本来能赚的利润,找谁要?
“工程干一半被叫停”——施工合同中途解除,是工程款纠纷里最复杂、也最见功力的一类。它不像竣工结算那样有验收报告、有竣工图,很多活干到一半,量没固定、价没谈拢、质量还悬着,发包人一句“解除”就想让承包人走人。这一篇把中途解除后的结算规则、能多要的钱、以及最容易踩的坑一次讲清楚。
三句话结论
- 解除不等于白干。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的工程,发包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民法典》第806条第3款)——固定总价合同按“比例法”折算(《建工解释二》第10条),固定单价/清单计价按已完工程量据实结算。
- 除了已完工程款,还有三笔钱可主张:未完部分的预期利润(对方根本违约时,司法实践有条件支持,如 (2019)最高法民申5776号)、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调迁、材料构件积压损失(《民法典》第803、804条)、以及质保金的基数与起算点(《建工解释二》第14条)。
- 解除后别忘优先权。 未竣工但质量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就其承建部分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工解释一》第39条)——但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权(《建工解释二》第17条第2款),两类债权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主张时要分列。
第一个坑:甲方口头喊停你就撤——解除权在谁手里都没搞清
很多人接到发包人一句“别干了,撤吧”,就默默清场走人。这是中途解除里最伤的一步。
先看清谁有权解除、凭什么解除(《民法典》第563条、第806条):
| 情形 | 谁可以解除 | 依据 |
|---|---|---|
| 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 发包人可以解除 | 《民法典》第806条第1款 |
| 发包人提供的主材、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 | 承包人可以解除 | 《民法典》第806条第2款 |
| 发包人长期不付进度款、明确表示不再履行等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承包人可以解除(法定解除) | 《民法典》第563条 |
| 双方协商一致 | 协议解除 | 《民法典》第562条 |
注意两点:
- 发包人没有“想让你走就让你走”的任意解除权。 建工合同不是委托合同,发包人单方“基于经营调整”发函解除,多半不产生解除效力,反而构成违约。老周那封函,只要老周不同意,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发包人要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 承包人也别赌气单方停工撤场。 解除权在你手里,也要按程序行使: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也可以不起诉解除,而是直接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并赔偿损失——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即解除(《民法典》第565条)。
⚠️ 正确姿势:收到“解除函”先别慌着撤。第一时间书面回函表明立场(同意解除但要求结算+赔偿,或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同时固定现场——拍照、摄像、清点已完工程量,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撤场动作一旦做出,谈判筹码和证据主动权就都交出去了。
第二个坑:以为“合同解除=白干”或“只按成本给”
这是最大的认知误区。
《民法典》第806条第3款写得清清楚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也就是说,解除只面向未来消灭合同关系,你已完成的合格劳动成果已经物化在工程里,拆不走、退不回,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计价规则付钱——不是按成本、更不是不给。
“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落到不同计价方式上:
- 固定单价/清单计价合同:按已完工程量 × 合同单价结算,相对简单,争议主要在工程量认定(见第四个坑的保全动作);
- 固定总价合同:最复杂。合同总额是“干完整个工程”的对价,干到一半被解除,不能直接按定额从头算一遍(那样可能比合同价还高),也不能按总价全额给(毕竟没干完)。怎么折算?《建工解释二》第10条给了明确规则——比例法:
采用固定总价的施工合同解除后,已施工部分质量合格,价款没有约定且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已施工部分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确定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
翻译成大白话:请鉴定机构按定额把“你已干的部分”和“整个工程”各算一遍,得出一个比例(比如 46%),再用合同固定总价(6800 万)乘以这个比例,就是你的已完工程款。最高法 2026 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某建设集团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案)就是这个算法:固定总价 8900 万,鉴定出已完工部分按定额计价 8100 余万、全部工程 9700 余万,比例 83.5%,最终按 8900 万 × 83.5% 判决。
⚠️ 两个提醒:第一,第10条是“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时的兜底规则——所以签约时最好直接在合同里写明中途解除的计价办法,约定优先于比例法;第二,比例法不是简单的“完工百分比”,鉴定口径(措施费、规费、税金怎么摊)直接影响比例大小,选谁做鉴定、用什么口径,往往比争单价更重要。
第三个坑:质量被反咬一口,钱直接归零
中途解除的案件里,发包人最常用的拒付理由是:“你干的部分质量不合格,不能按合格工程计价。”
注意《民法典》第806条第3款的后半句:已经完成的质量不合格的,参照第793条处理。 第793条的口径是: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经修复后合格的可以请求折价补偿;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真到那一步,已完工程款可能一分都拿不到,还要倒赔修复费用。
所以,“质量合格”是拿到全部结算款的前提,退场前必须把质量状态固定下来:
- 撤场前主动申请已完部分验收或质量鉴定,把“合格”落在纸面上;发包人不配合验收的,发函催告留痕,必要时起诉后申请司法鉴定;
- 拍照、摄像、第三方见证,固定撤场时的工程界面——防止下一家施工队进场后“说不清哪些是你干的、干到哪一步”;
- 抓住“擅自使用”这条防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拿使用部分的质量说事、拒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建工解释一》第14条)——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承包人仍要在合理使用寿命内负责。发包人解约后让下一家接着盖、甚至直接投入使用,反而帮你锁定了质量合格。
第四个坑:只盯着“已完工程款”,漏了三笔钱
把已完工程款要回来只是第一步。对方根本违约导致中途解除,你还有三笔钱可以主张,漏掉任何一笔都是白扔:
第一笔:未完部分的预期利润(可得利益)。 合同有效、因发包人根本违约解除、你无过错,就可以主张“如果合同继续履行本可赚到的利润”(《民法典》第584条)。司法实践有条件支持——最高法在 (2019)最高法民申5776号 中明确,因发包人违约致合同解除,承包人可对未完工程主张预期利润损失。但三个前提缺一不可:①合同有效(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无效合同不支持利润损失,只能拿折价补偿);②解除系发包人根本违约所致(协商解除、你方原因解除都拿不到);③利润有客观依据且未超出对方订约时可预见的范围。实务中法院普遍从严,通常参考行业利润率(3%—8%区间)结合已完部分利润率酌定,主张时要拿得出利润率约定、投标报价利润明细或同类项目利润率证据。
第二笔: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损失。 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资金等致你无法施工,或发包人原因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你有权索赔这些损失和实际费用(《民法典》第803、804条)。但务必注意:这类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解释二》第17条第2款明确排除)——它只是普通债权,发包人破产或资产被执行时排在后面。所以停工损失要单独列项、单独催讨,别和工程款混在一起主张,混了反而可能稀释优先权的覆盖范围。
第三笔:质保金的基数和起算点。 中途解除的质保金规则与竣工完全不同(《建工解释二》第14条):①基数——质保金按你应得工程价款(即已完工程结算款)为基数预留,不是按原合同总价扣 3%;②起算——返还期限从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退场后才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不是等“竣工后两年”。结算时对方若按原合同总额扣质保金、或说“等以后竣工再退”,都是错账,要当场掰回来。
再加上优先权这个总开关:未竣工但质量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就其承建部分的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建工解释一》第39条)——中途解除、撤场之后照样主张,起算点是“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通常就是结算款应付之日),注意别让 18 个月的行使期限(《建工解释一》第41条)在“边谈边拖”中过线,详见本系列优先受偿权专篇。
第五个坑:结算协议“一签了断”,把后面全卖光
发包人找你签《解除结算协议》时,往往是谈判最紧张的时刻。协议文本里最危险的不是金额,而是这几句“收尾话”:
- “双方就本协议项下事宜已结清,再无任何纠纷”——一句话消灭你的预期利润、停工损失主张;
- “乙方放弃就案涉工程主张任何优先受偿权”——放弃的是整个债权的顺位保障;
- 只写“已完工程款 × 万元”,不写损失、不提质保金起算——签完字,后面几笔钱再难开口。
正确姿势:结算协议要么做“全口径打包”(把工程款+利润损失+停工损失+质保金规则一次性写清,写明金额与支付节点),要么在协议里明确“本协议仅就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双方就解除所致的损失赔偿另行协商/另案处理,乙方不放弃法定优先受偿权”——留出后手,别让一张纸把路堵死。
中途解除:三件别做错的事
真遇上"干一半被叫停",最要紧的不是马上照着流程去告,而是先守住三件别做错的事:
- 撤场前,先把"量、质、界面"钉死:已完工程量三方(施工/监理/发包人)签认、质量状态固定、移交清单双方签字——账算不清,后面每谈一步都被动;
- 结算协议措辞别把自己卖了:要么做"全口径打包"(工程款+利润损失+停工损失+质保金规则一次性写清金额与节点),要么明确"仅就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损失另行协商、不放弃法定优先受偿权"——删掉"再无纠纷"“放弃优先权"这类把路堵死的字样;
- 18 个月优先权期限别被拖过:解除后的应付款之日一旦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就悄悄起算,协商可以谈,但别让期限在等待里白白流走。
一句话提醒:中途被叫停,账怎么算、优先权期限还剩多久、结算协议怎么写才不堵死后手——这三件事牵着你后面十几年的血汗。如果手里正拿着解除通知或没谈拢的结算协议,别一个人扛,带着合同、施工资料和往来函件来找我,我帮你把这三笔账和协议措辞先过一遍再决定怎么走。
本文基于《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第565条、第584条、第793条、第803条、第804条、第8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14条、第39条、第41条,《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10条、第14条、第15条、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发布的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典型案例及 (2019)最高法民申5776号 裁判要旨撰写,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