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干完两年半,九十万质保金挂在账上
老杨的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半了。结算价三千万,双方都签了字,发包人付到两千九百一十万,剩下的九十万——预留的质保金——一直挂着。
理由换了三轮。一开始说「保修期八年,还没到」;后来厂房屋面渗漏了一次,改口「有质量问题,先扣着」;再后来变成「审计还没审完,等报告出来再说」。
老杨说,这笔钱他一开始没当回事,「就当押在那儿了」。可现场早就撤了,下一个工程的垫资还缺一口,他这才反应过来:这九十万不是甲方的钱,是他自己的钱——是应得工程价款里被预先扣下的一部分,替「万一要维修」这件事作担保。担保有担保的规矩:留多少、留多久、什么时候退,法律上都有数。
发包人手里那三个理由,恰好对应这套规矩里最容易被混着用的三件事:把保修期当扣钱的期限、把渗漏当扣钱的凭据、把没办完的手续当不退的理由。这篇拆完。
先分清两本账:缺陷责任期不是保修期
质保金的规矩,主要写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里。第2条把它的身份说得很清楚:
【条文原文 · 管理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注意这里面的关键词:「缺陷责任期」,不是「保修期」。这是两本账,很多人签了半辈子合同都没分清:
| 缺陷责任期 | 保修期 | |
|---|---|---|
| 担保什么 | 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维修费用 | 保修范围内质量问题的修复义务 |
| 期限多长 | 一般1年,最长不超过2年(办法第2条) | 法定最低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防渗漏5年;供热供冷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2年 |
| 到期后果 | 质保金应当退还 | 不发生「退钱」问题——期内出问题,承包人仍须履行保修义务并赔偿损失(条例第41条) |
| 与质保金的关系 | 质保金就是为它预留的 | 无关——保修期未到,不是拒绝退还质保金的理由 |
也就是说,「保修期八年」和「质保金退不退」根本是两个问题:保修期是质量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才是质保金的期限。
这个区分不是学理游戏,最高法院的裁判里已经反复落了地。(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案中,法院明确:超过两年的部分,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对应的质保金要退,利息也要付。(2019)最高法民终710号案是同一个方向——法院指出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并非同一种制度,没有法律依据把质保金的返还挂到八年保修期上。
万一合同里连返还期限都没写呢?《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17条列了三种可以请求返还的情形:约定期限届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约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满九十日。(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案走的正是这个路子:合同没约定返还期限,法院参照管理办法的两年上限,判了返还。
三道硬杠杠,写在同一份文件里
除了「最长两年」这个总上限,管理办法还给了承包人三道容易被忽略的硬杠杠。
第一道:比例,不超过结算总额的3%。第7条规定,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约定用银行保函替代的,保函金额同样不得高于3%。超出3%多扣的部分,法律上已经没有担保功能,性质就是发包人无息占用你的流动资金。
配套的还有两条「不许重复扣」:第6条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经采用质量保证担保、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2017)新民终425号案是另一个维度的同一精神:质保金和保修金,只能扣一笔,不能同一笔钱扣两道名目。
第二道:期限起算,不随发包人的意愿漂移。第8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因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期验收的,从实际通过验收之日起计;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期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换句话说,「甲方拖着不验收」并不能让期限永远不起算。
第三道:程序,14天加14天。第10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11条接着规定:发包人接到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核实,如无异议按约定返还;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核实后14天内就要退,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这一条还留了后手:发包人接到申请14天内不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答复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申请。
顺带说一句现金流的事。第5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现金趴在甲方账上两年,和一张占用授信额度的保函,哪个划算,每家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不一样——但法律把「用什么方式担保」这个选项留给了你,合同里写死「必须扣现金」的,值得回头掂量。
《建工解释二》第14条:中途退场的,账换一个算法
上面这套规矩,默认场景是「工程干完、竣工验收」。麻烦出在干不到头的时候——干到一半被解除,或者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停在一半。《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第14条专门给这两种情形换了算法:
- 合同解除的:质保金以承包人应得的工程价款为基数预留,返还期限从退场之日起算;退场之后合同才解除的,从解除之日起算;
- 合同无效、工程未完工的:以折价补偿款为基数预留,返还期限同样从退场之日起算。
这条的意义在于封掉一个老套路:中途退场的项目,「竣工验收」这个节点永远不会来,发包人就可以说「期限还没起算」——按第14条,起算点改挂在「退场」上,人退场,钟就走了。
配套的还有两条。第13条管「等审计」:发包人要求以审计、评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合理期限自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起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仍无结论的,可以委托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不能再拿「还没审完」无限期拖着(老杨的第三个理由,就卡在这条上)。第16条管「先扣钱」: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直接主张修复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想拿质保金抵修复费,同样的前置程序跑不掉。
质量抗辩这道挡箭牌的完整攻防规则——修复通知前置、甲供材料与设计缺陷的过错归属、擅自使用后的责任边界——另见《工程款被拖欠,发包人却说「质量有问题」?》一文,这里只拆质保金这一层。
发包人的四种拖法,法院怎么判
把实务里最常见的拖法摆开,配上裁判口径:
拖法一:「保修期没到。」两本账没分清。缺陷责任期最长两年(管理办法第2条),(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案明确超过两年的部分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质保金加利息照退;没约定返还期限的,还有《建工解释一》第17条的后两种情形兜底。
拖法二:「合同写了按保修期退。」这一种要如实讲:裁判里有分歧。(2019)最高法民终710号案认为,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不是同一种制度,把质保金返还挂到保修期上缺乏法律依据,按两年判了返还;(2020)鲁民终841号案则尊重当事人关于返还期限的约定,认定挂钩有效。分歧的根子不在法条改没改,而在把这类条款当成什么性质——是变相拉长缺陷责任期,还是当事人对返还期限的另行安排;个案变量在条款的具体措辞和文本由谁提供。从依据的厚度看,两年上限写在部门规章的明文里,又有不止一宗最高法院判例跟进,按缺陷责任期处理是目前更稳的口径;挂钩保修期的写法能不能守住,要看个案条款——这也是下面第一件事要先看合同的原因。还要补一句:(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案同时点出,质保金返还之后,承包人的保修义务并不因此免除——退钱,不等于质量责任一笔勾销。
拖法三:「有质量问题。」渗漏、开裂这类事,得先过两道关。第一道,办法第9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才能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中扣除;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自己组织维修,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钱。第二道,《建工解释二》第16条的修复通知前置——没通知修复就直接扣,法院不支持。(2019)最高法民终1799号案里,一个停工两年多、一直没有验收的项目,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拒退质保金,最终拿不出有效证据,法院判退一千五百二十五万元。「有质量问题」四个字,本身不是扣钱的凭据。
拖法四:「等审计、等结算。」解释二第13条的一年上限管着;结算争议归结算,质保金归质保金,两条线不必互相绑架。
需要统一说明:上述判决均作成于《建工解释二》施行之前,援引的规范是《建工解释一》和本办法;它们都是个案裁判,非指导性案例,也不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没有先例约束力,结论能否参照,取决于你合同条款的写法和个案事实。
老杨那三个理由,就分别倒在两本账、第9条与第16条的两道关、第13条的一年闸上——都不是站得住的拖法。
这笔钱的成色,取决于四件事
真被扣着不退,要判断的不是「甲方耍赖我怎么办」,而是先把这笔钱的成色弄清楚。四件事:
一,合同那条怎么写的。返还期限挂在什么节点、有没有和保修期挂钩、比例多少、有没有约定利息与逾期违约金——办法第3条要求合同写清的七项事项,恰恰就是日后每一个争议的落点。
二,期限从哪天起算。竣工验收合格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90天?中途退场的从退场日?起算点差一天,届满日就跟着挪——九十万趴两年的账,也是从这儿算出来的。
三,对方主张的扣款,程序走到哪一步。有没有通知修复、缺陷是谁的原因、有没有鉴定支撑、扣款有没有合同依据——第9条和解释二第16条两道关,一道没过,扣款就站不住。
四,这笔钱和别笔钱有没有重叠。履约保证金交没交、保函出没出、质量保险买没买、保修金是不是同一笔——重复扣的每一笔,都是多扣。
这四件事不是四道各自独立的选择题,而是一套要合起来看的判断:条款写法决定你站在哪一说,起算点决定期限,程序和重叠决定对方的扣款站不站得住。分开判断、只做对一半,反而容易把好牌打坏。而且期限这件事最不等人——届满日在一天天走,晚一步介入,能争的空间就少一层。
一句话提醒:质保金是你自己的钱,担保它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别拿保修期当它的期限;对方要扣,得先过缺陷归因和修复通知两道关。真被扣着不退,别照着文章里的条文自己上手,带上施工合同(质量保证金条款)、竣工验收或退场资料、结算文件和往来函件来找我,我帮你先把这笔钱的成色判断清楚,再定怎么要、什么时候要。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13条、第14条、第1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40条、第41条。本文所引(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2019)最高法民终710号、(2018)最高法民终556号、(2019)最高法民终1799号、(2019)最高法民终564号、(2020)鲁民终841号、(2017)新民终425号均为个案裁判,非指导性案例或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无先例约束力,具体适用以个案认定为准。本文为实务探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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