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那天起,你要同时盯着两本日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不是一回事

场景:竣工验收两年后去要那笔钱

老周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那天他在竣工报告上签了字,把「保修两年」这件事交待给项目部,就算翻篇了。

两年后他去要那笔质保金——按结算总额 3% 算,200 多万。

甲方的回复是:「屋面防水去年渗过一次,还没修利索;而且保修期是五年,这笔钱现在退不了。」

老周被绕住了。他记得当初说的是「保修两年」,怎么变成五年了?这笔钱到底该不该退?

问题出在:他一直在用一本日历,去算两笔账。

一句话结论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两本不同的日历,管的是两笔不同的账。

缺陷责任期保修期
管的是哪笔账你那笔质保金什么时候能退出了问题谁去修、谁担责
多长一般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里约定法定最低: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防渗漏=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2 年
从哪天算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两本日历里,决定资金能不能动的是「缺陷责任期」,不是「保修期」。

这一句,是「要钱之前」这个阶段最直接对应到钱的一句话。

第一件:最容易混的三句话

这三句话,老周都说过,每一句都对应着一笔钱。

第一句:「过了两年就没事了。」

错在把两个「两年」当成了一个。两年是缺陷责任期的上限,它决定的是质保金能退;而保修期还在走——屋面防水的法定最低保修期是 5 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可能是几十年。

「缺陷责任期过完」不等于「责任过完」。

第二句:「质保金退了就没责任了。」

退钱和免责是两件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1 条写得很清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质保金是资金担保,不是责任的终点。钱退回来了,保修义务还在。

第三句:「保修期没到,质保金就不能退。」

这一句错得最直接,也最伤钱。《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 10 条的表述是: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条文看的是缺陷责任期,不是保修期。

所以甲方那句「保修期五年,这笔钱现在退不了」——两个概念被他接到了一起,而这恰恰不是条文里的算法。质保金能不能退、什么时候退,看的是缺陷责任期到期没有。

边界也说清: 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该修的要修、该扣的可以从保证金里扣(第 9 条);但同一条规定,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是不是你的原因,是个要拿证据说话的问题,不是凭一句话定的。

第二件:那笔钱的比例,和它旁边那笔容易混的钱

质保金的比例是有天花板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 7 条: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同样不得高于 3%。

这里要专门说一句:别把它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混成一笔。

那笔是 1%–3%,管的是欠薪,属于人社部门那一套制度,和这笔工程质量保证金是两个来源、两个用途、两套账。结算的时候经常出现把两笔混着说的情形——「我们总共扣了 6 个点」,这里面往往是一笔工资保证金加一笔质量保证金。先分清扣的到底是哪一笔,再谈该不该扣、扣多少。

第三件:那两个「14 天」,前提是你先动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 11 条给了发包人一套明确的时间义务:

  • 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核实;
  • 如无异议,应当按约定返还;
  •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返还,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接到申请后 14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 天内仍不予答复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最后一条是这套规则里分量最重的一句——不答复,法律上就当认可。

但这两个 14 天有一个前提,写在前面第 10 条里: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时钟不是自动走的,它要有人去启动它。

这是「要钱之前」这个阶段很典型的一个错位:钱是到期该退的,规则也站在你这边,但那套计时机制从来没被激活过——因为没人递那份申请。等想起来的时候,已经又过去一年,而这一年里经手的人换了两拨。

边界在这里: 什么时候提、提的时候要不要同时处理缺陷争议、要不要和结算其他款项一起谈,取决于你这个项目缺陷责任期内发生了什么、有没有未了的争议。这几件事的顺序摆错了,效果可能相反。

第四件:起算点上那两个例外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但第 8 条还写了两个例外,都值得记住:

情形缺陷责任期从哪天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二行是一条对承包人相对有利的规则:发包人该验收不验收,拖到 90 天,缺陷责任期自动开始走——不用等他配合。

这两条和「竣工日期算哪天」不是一回事(那是另一套规则,决定的是工期和付款时点)。这里说的是缺陷责任期什么时候开始,两件事容易在一次竣工争议里搅在一起。

这里要说的是:这两本日历的长度、起算点,一半在法规里,一半在你合同怎么约定——缺陷责任期是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里也有一部分「其他项目」是由双方约定的。同一份合同,这两处写得含混,结论可以完全相反。所以先翻自己的合同看清楚这两处怎么写的,再谈那笔钱什么时候能要。

专业介入信号: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办理结算与质保金退还时,值得把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分开记一遍账——特别是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与法定保修期长短悬殊、或者缺陷责任期内发生过缺陷维修争议的项目。


一句话记住

能退钱的那本日历叫缺陷责任期,跟保修期没关系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 号)第 2 条(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第 7 条(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第 8 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 9 条(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第 10 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 11 条(14 天核实、逾期返还的违约责任、不答复经催告后视同认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39 条(质量保修制度与质量保修书)、第 40 条(最低保修期限及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 41 条(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补一句:结算时先问清扣的是哪一笔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高于 3%)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两套制度、两笔钱。

工程款要不回来?找王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专做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