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进度款拖了三个月,停工还是硬撑?
老陈的劳务公司在一个厂房项目上,进度款已经拖了三个月没付,产值干了600万,只拿到200万。工人在工地等着开工资,材料商天天堵在办公室门口,机械租一天亏一天。
摆在他面前就两条路:停工,怕发包人反咬一口说他擅自停工、索赔工期违约金;硬撑,垫进去的钱越滚越多,年底可能血本无归。
这是建筑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时最煎熬的节点。法律上的答案是:停工有合法通道,解除有明确路径,但每一步都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程序走对了,停工不违约、损失能索赔;程序走错了,停工变违约,钱没要回来还要倒赔。
三句话结论
甲方拖着进度款不付,承包人的正确动作就三句话:第一,停工之前先书面催告并给合理期限——发包人付款义务在先,经催告仍不付的,承包人停工不构成违约(民法典第526条);第二,合法停工的,工期相应顺延,人员窝工、机械闲置、材料积压这些损失全部可以向发包人索赔(民法典第803、804条);第三,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解除后转入已完工程结算和退场程序。但要注意:停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建工解释二》第17条),所以停工损失要单独固定证据、单独主张。
第一步:停工不是"想停就停"——先履行抗辩权
先解决最核心的问题:停工到底违不违约?
民法典第526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放到工程场景里:施工合同通常约定"发包人按进度付款、承包人按进度施工"——发包人的付款义务在前,承包人的施工义务在后。发包人进度款不付,承包人就有权中止施工,这不是违约,是法律赋予的抗辩。
但注意,行使这个权利有三个前提:
| 前提 | 要求 | 常见错误 |
|---|---|---|
| ① 付款义务确实在先 | 合同约定按节点付款,且节点已成就 | 节点是否成就无证据(进度确认单没签) |
| ② 欠付达到一定程度 | 通常理解为"显著影响施工" | 欠付比例很小就全线停工,被认为滥用抗辩权 |
| ③ 停工前书面催告 | 通知发包人并给出合理付款期限 | 电话口头通知,事后拿不出任何留痕 |
第三个前提最容易被忽略,也最致命。正确动作是:EMS寄送《催款暨停工通知书》,面单上注明文件名称,正文写清三点——欠付金额、要求付款的合理期限(一般15-30天)、逾期不停付将中止施工。这一份文件,同时是停工合法性的证据和后续索赔的起点。
第二步:停工期间的账——能顺延工期,能索赔损失
合法停工之后,两笔账立刻要算。
第一笔:工期。停工是发包人欠款造成的,停工期间当然不计入工期——这直接呼应《建工解释一》第10条:因发包人原因(包括不履行付款等协助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申请过顺延且事由成立的,工期相应顺延。停工期间的现场记录、通知函往来,就是工期顺延的签证依据。停工停得合法,发包人回头拿"逾期竣工"索赔工期违约金,就打不赢。
第二笔:停窝工损失。民法典第803、804条把索赔范围写得很宽:
| 损失项目 | 法律依据 | 举证要点 |
|---|---|---|
| 人员窝工费 | 第803、804条 | 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现场影像 |
| 机械设备闲置/调迁费 | 第804条 | 机械租赁合同、台班记录、进出场记录 |
| 材料构件积压损失 | 第804条 | 采购合同、付款凭证、仓储照片 |
| 周转材料(模板/脚手架)摊销 | 第804条 | 租赁台账、摊销计算表 |
| 停工期间管理费 | 第804条"实际费用" | 项目部人员工资、水电、临建维护 |
关键提醒:停窝工损失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工解释二》第17条第2款明确排除)。这意味着工程拍卖分钱时,停窝工损失排在后面——所以这部分损失必须单独列明、单独举证、单独主张,最好在结算谈判和诉讼请求里与工程款本金分列,争取在执行阶段优先以现金回收。
停工期间还有一件事必须做:每天记录现场状态。人员数量、机械种类、天气、工地照片,形成台账。停窝工损失争议的败诉原因,八成是"算了数、没证据"。
第三步:解除合同——催告 + 合理期限
停工是止血,解除是了断。什么时候可以解除?
主路径: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拖欠进度款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典型情形,书面催告后给一个合理期限(如28天),期满仍不付的,解除权成就。
注意一个常见误区:民法典第806条第2款列明的承包人解除情形是"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并不在806条明文列举之中。所以单纯欠款解除,要援引第563条的一般规定(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催告),而806条直接适用的场景是甲供材料不合格、不办施工许可、不交场地等协助义务违反。两条路径都通向解除,但法律依据要用对,诉状里写错了条文,法官会挑刺。
解除的操作程序同样要书面:民法典第565条,通知到达发包人时合同解除。发《解除通知书》,EMS留痕,写明解除依据(欠款事实+催告经过+合理期限届满)。发包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但解除的效力自通知到达时已发生,主动权在承包人手里。
第四步:解除之后——撤场、移交、结算、保全
解除不是终点,接下来转入退场程序。这里有三个必须衔接的规则:
- 移交现场和施工资料(《建工解释二》第15条):解除后承包人应配合移交,但注意——移交前列一份《现场物资清单》双方签认,把已进场的材料、临建设施、剩余物资逐项清点,这是结算和索赔的证据基础;
- 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第15条):如果发包人可能抢场面、清场子、安排其他队伍进场破坏已完工程状态,在撤场前向法院申请对已完工程量做证据保全(拍照、录像、公证或法院勘验)——退场之后再回去取证,基本不可能;
- 转入三笔账结算:已完工程款(参照合同折价)、质保金(自退场日起算返还期限,《建工解释二》第14条)、修复责任(通知前置),详见本系列《工程干一半被"清退”,三笔账怎么算?》。解除后不要忘了优先受偿权的18个月期间——从解除后应付款之日起算,越拖越危险。
三个容易踩的坑
坑一:赌气停工,不留痕迹。微信上吵一架,第二天工地就空了——没有催告函、没有付款期限、没有停工通知。发包人反手一个工期违约索赔,承包人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停工合法,违约金一分不少。停工合法性完全建立在书面程序上,情绪解决不了举证问题。
坑二:停工损失没有台账,结算时靠"估算"。“大概停了三个月,损失200万”——这种主张法院不会支持。停窝工损失是索赔项目里对证据要求最细的:每天多少人、什么工种、什么机械、租赁单价多少,全部要有原始记录。停工那天起,现场记录就是钱。
坑三:解除后赖在工地"看场子"。有些承包人怕撤场后失去谈判筹码,合同解除了人还不走——这样不但要不到钱,反而可能承担占用场地的费用,还会被发包人主张扩大损失。正确做法是:清单签认+证据保全完成后,有序撤场,把战场转移到结算和诉讼程序里。
一句话提醒:停工、解除从来不是"想不想"的问题,而是"能不能停得合法、解得了身"的程序问题——催告有没有留痕、期限合不合理、损失台账全不全,决定你是止损还是反被索赔。真到进度款拖得发不出工资这一步,别赌气也别硬撑,带上合同、进度确认单和付款记录来找我,我先帮你看清这一单到底是该谈、该停还是该撤,程序怎么走才不会留下把柄。
作者:王永令,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人事 原创声明:本文首发于王永令律师个人网站(wangyongling-law.com),欢迎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是"工程款追讨"系列的停工与解除专题;被发包人解除退场时的三笔账怎么算,另见《工程干一半被"清退",三笔账怎么算?》;停工期间的工期顺延规则,另见《工期延误被罚300万?》;解除后的利息起算与计价标准,另见《工程款利息怎么算?从哪天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与18个月除斥期间,另见《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怎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