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遇上钢材暴涨,只能认亏吗?——材料调差的六条路与一份避坑清单

场景:螺纹钢三个月涨了五成,合同却写“包死”

老方的公司 2020 年底中标了一个 7800 万的厂房项目,固定总价,工期 18 个月。合同专用条款一句话写得明明白白: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已包含全部风险,施工期间材料、人工价格上涨一律不予调整。”

2021 年春节后开工,钢材价格一路狂飙:螺纹钢从年初的约 3800 元/吨涨到 5 月的近 5900 元/吨,涨幅超过 50%。老方一算账:光主材这一项,成本就超支了 1100 多万,整个项目利润全部吃掉还不够。他拿着采购合同去找发包人要调差,对方把合同条款拍在桌上:“白纸黑字写的包死价,涨了是你没算准,跟我没关系。”

老方的问题,也是无数承包人被同一个问题卡住的问题:固定总价合同遇上材料暴涨,真的只能认亏吗?

先给结论——

三句话结论

  1. 固定价合同不等于铁板一块。《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第 9 条规定:固定价格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材价格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价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留了两扇门:合同另有约定,或符合民法典第 533 条情势变更。
  2. 真正的胜负手在签约时,不在涨价后。有没有约定调差机制、约定是否明确(风险幅度、调差方法、基准价),决定了涨价的后果由谁承担;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身就是现成的调差弹药。
  3. 情势变更不是“涨价了就能用”的万能钥匙,却是“事先排除条款”无效的护身符。合同可以约定正常商业风险(通常 ±5%)由承包人包干,但不能约定排除情势变更的适用——最高法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2 条把这种条款直接判无效。

下面拆开讲六个坑。

坑一:以为“包死价”就是铁板一块,不知道有两扇门

先摆正《建工解释二》第 9 条的原文立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这句话有三层意思:

  1. 原则:固定总价、固定单价,价格风险原则上由承包人自担。固定总价意味着量价双包干,固定单价意味着单价风险包干——这是承包人投标时对市场风险的自愿承担,法院原则上尊重。
  2. 例外一:合同另有约定。只要合同里写了调差机制,就按约定来。这也是绝大多数成功调差案件的第一依据。
  3. 例外二:情势变更。价格异动超出商业风险范畴、达到情势变更程度的,即使合同没写调差,也可以主张调整。

另外注意:2013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第 3.4.1 条规定,发包承包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表述约定计价风险范围。你合同里那句“包含全部风险”,本身就是不合规的写法——它是谈判和诉讼中的第一个破绽。

坑二:把情势变更当“万能钥匙”,不知道门槛有多高

情势变更条款(民法典第 533 条)的原文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最高法《合同编通则解释》(法释〔2023〕13 号)第 32 条进一步细化:

  • 什么样的涨价算“重大变化”?政策调整或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导致价格发生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涨跌。也就是说,普通的市场供需波动、行业周期性涨跌不算,必须达到“异常”程度。
  • 排除项: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除外——这条对钢材等大宗商品是硬伤,法院会更谨慎。
  • 事先约定排除情势变更的约定无效(第 32 条第 4 款)——这是承包人最该记住的一句话:发包人想在合同里写“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得调差”来锁死情势变更,是锁不住的。

但实践必须诚实:建设工程领域主张情势变更调差,被支持的是极少数。两个方向的判例都要看——

维度商业风险(不调)情势变更(可调)
可预见性理性承包人订约时应预见并安排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性质市场固有风险,供求/价格正常波动政策剧变、供求异常变动等基础条件改变
影响程度未达异常,通常 ≤5% 波动幅度价格异常暴涨,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
归责属自愿承担的投标风险不可归责于双方
判例示例(2015)民二终字第88号 华锐风电案:价格浮动属正常商业风险;(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钢材上涨因政策调整,合同已约定不调价,突破约定不支持(2015)民提字第39号:政策要求拆除锅炉致合同目的落空,构成情势变更(解除)

反面教材最有警示意:(2018)最高法民终380 号案里,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70.1 明确约定“执行期间不考虑人工、机械和材料价格的涨落”,后来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导致钢材上涨、省交通厅发文要求适当补偿——最高法仍然认为不能以行政通知突破合同约定,承包人的调差请求 415 万余元被驳回。连政府发文都不能自动帮你突破合同,何况你自己主张的“涨价”。

坑三:不知道很多法院在“超出正常风险范围”时给机会

情势变更难,不等于调差无门。北京、四川两高院的白纸黑字口径,是固定价合同下相对温和、也更常被援引的依据:

  •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 号)第 12 条:固定价结算实际履行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主要建材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的——合同对风险负担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要求调价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委托鉴定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确定。
  • 四川高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 号)第 24 条:同口径——约定不明且不调整显失公平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外酌情支持。

“正常市场风险范围”行业通行的量化标准是 ±5%:材料价格涨跌在基准价 5% 以内的,承包人自担;超过 5% 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GB50500-2013 第 9.8 条口径)。实践中已有判决直接按此裁判——南充中院 (2019)川13民终3794 号认定 5% 以内属正常商业风险、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还有一条更“接地气”的裁判路径——公平原则的酌情调整。江苏盐城中院在 (2019)苏09民终1305 号中认为:固定价合同时间跨度大,原材料价格重大变化后签订合同时的预见性与现实完全不同,按原合同结算导致施工人巨额亏损、显失公平的,应允许调整,幅度综合建设市场利润率等因素确定,不使利益过分失衡。

所以:合同没写调差,不等于死路——先看价格异动是否“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再决定打情势变更还是打公平原则。

坑四:材料涨价和工期延误搅在一起,把调差权自己弄丢

材料涨价的负担规则,有一个致命的例外:谁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的涨价就由谁承担。北京高院 245 号解答第 12 条第 2 款和四川高院 3 号解答第 24 条第 2 款口径一致——因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材料供应时间延误,期间的建材差价由过错方承担。

这意味着:

  • 承包人原因延误(如组织不力、中途撤人、窝工怠工)期间赶上材料上涨 → 调差主张大概率被驳回,甚至要倒赔违约金;
  • 发包人原因延误(图纸晚给、付款迟延、指令停工、场地未交付)期间遇上材料上涨 → 涨价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仅要调差,还要主张误期损失(注意:停工窝工损失按《建工解释二》第 17 条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要单独列项主张);
  • 各地政府预警文件也普遍采用该规则:因非承包人原因延误的,延误期间上涨按上涨价调整、下跌不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延误的则相反。

证据上必须锁死两点:延误是谁造成的(指令、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期签证),涨价的时点在延误期间内(材料进场单、采购合同、付款记录)。

坑五:只想着打官司,不走“重新协商”的程序

情势变更制度有个常被忽略的程序要件(民法典第 533 条):先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才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直接起诉主张调差,程序上就可能被打回。

而且,协商不是空谈——它同时是施压和取证的时机:

  • 造价信息留痕:拿出施工期内当地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材料价格与投标基准价对比,白纸黑字证明涨幅;
  • 政策文件背书:2021 年那一轮暴涨时,浙江、江苏、广东、江西等十几个省市造价管理部门都发布了《建筑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和调差指导意见,明确“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材料单价变化超过 ±5% 的部分据实调整、由发包人承担”——这些虽是规范性文件,不是裁判依据,但在协商和诉讼中都是让法官“内心确信”的强助攻;
  • 补充协议锁死调差:若双方在诉讼前就主材调差达成一致,务必形成书面补充协议——(2017)沪02民终1426 号案中,总价包干主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暴涨,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混凝土、水泥、钢筋等主材可调整价差,发包人此后否认调差,法院认定该补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其调差。

发一封有理有据的调差函(列明条款、数据、文件),既是启动“重新协商”的程序动作,也为将来诉讼固定了起点。

坑六:签约时亲手埋雷,涨价后才知道哪里错了

复盘多数调差失败的案件,问题早在签约时就埋下了:

  • 只口头承诺、不写条款——发包人口头说“涨了到时候再谈”,合同里却没有调差机制,事后翻脸无凭;
  • 调差约定太笼统——只写“主材价格波动可调差”,不写风险幅度、基准价、调差方法(按造价信息还是价格指数),等于没写;
  • 风险范围约定不明或“全包”——写“材料风险全部包含在总价内”,违反 GB50500 禁止“无限风险”的强制性条文,但也不自动等于能调差;
  • 把“±5%”写成“±15%”甚至更高——风险幅度写太大,等于自己主动扩大包干范围;
  • 误以为能约定排除情势变更——记住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2 条第 4 款:这种约定无效。你可以约定正常风险范围(±5%)内的涨跌由承包人包干,但约定不了“哪怕价格异常暴涨也不调”;
  • 忽略黑白合同/补充协议——中标后另行签订压低报价或加重风险的补充协议,结算时按哪份算,本身就是战场(参见黑白合同篇)。

调差条款自查清单:签约前 8 条

  1. 合同是否明确主材范围(钢材、水泥、商砼、砂石、管材……)与人工费调差口径?
  2. 是否约定风险幅度(建议主材 ±5%,与国标 GB50500 对齐)?
  3. 是否写明基准价来源(投标期造价信息价 or 双方确认的认价单)与调整价来源(施工期信息价按月/季取)?
  4. 是否约定调差方法:按造价信息调差 or 价格指数法?调差款如何进进度款、何时结算?
  5. 是否写明“材料认价”流程:超过风险幅度的材料须发包人认价,未认价不得采购?
  6. 是否明确工期延误期间的价格风险承担规则(谁延误谁承担)?
  7. 是否避免“所有风险”“无限风险”“价格包死不调”等表述?
  8. 是否避免让项目经理/班组口头答应放弃调差?

一句话提醒:清单里每一项,都是签约时最容易埋雷、也最值得花几分钟核对的地方。如果对照下来有拿不准的条款,或者想让我帮你把把关、起草一份扛得住钢材涨价的调差条款,欢迎带着合同来找我聊聊。


本文依据《民法典》第 53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 号)第 32 条、《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 号,2026 年 6 月 30 日施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GF-2017-0201 示范文本及北京/四川高院解答撰写,仅作交流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王永令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专注建设工程与破产实务 | 微信公众号「建设工程实务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