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干完了活,一句"质量有问题"卡住800万
老周带着队伍干完一个商住楼项目,结算款800万。发包人验收时指着几处楼板裂缝、墙面渗漏说:质量有问题,钱不能付,先修好再说。修完又说别处还有问题,一拖就是一年。
老周急了:几百号工人等着发工资,材料商天天上门。可发包人就一句话——“质量有问题”。
这是建筑企业讨要工程款时最常遇到的挡箭牌。“质量有问题"四个字,能不能挡住全部工程款?不能。质量抗辩在法律上有严格的前提、边界和程序,用错了地方,挡不住钱,反而把自己搭进去。
三句话结论
发包人拿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承包人的抗辩就三句话:第一,质量抗辩要成立,必须先走"通知修复"程序——没通知你修就扣钱,法院不支持(《建工解释二》第16条);第二,设计缺陷、指定材料、指定分包三种情形造成的质量问题,锅在发包人自己(《建工解释一》第13条);第三,没验收就擅自使用的,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自己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除外(第14条)。就算质量抗辩真的成立,发包人也得走反诉程序才能扣钱,抗辩本身抵不掉工程款(第16条)。
第一道防线:质量抗辩的法定前提——修复通知 + 拒绝修理
《建工解释一》第12条划定了质量减价的完整链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拆开看,发包人要扣钱,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 条件 | 法律依据 | 常见漏洞 |
|---|---|---|
| ① 质量确实不符合约定 | 第12条 | 仅凭肉眼观察、照片,无检测鉴定 |
| ② 缺陷系承包人原因造成 | 第12条 | 发包人自己设计缺陷、供材不合格(第13条) |
| ③ 已通知承包人修复 | 解释二第16条 | 直接委托第三方修完才来索赔 |
| ④ 承包人拒绝修理或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 | 第12条、解释二第16条 | 从未给过修复机会 |
《建工解释二》第16条把第③④步钉死了: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直接主张修复费用的,法院不支持;只有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发包人才可以自行修复并索赔合理费用。
对应到老周的案子:发包人从来没发过书面修复通知,直接拿"质量有问题"卡结算款——这在程序上就站不住。正确路径是:发包人书面通知→老周组织修复→拒不修,发包人才可以请第三方修、凭合理费用主张抵扣。
老板要记住:收到修复通知别硬扛。实务中最差的选择就是赌气不修——一旦被认定为"拒绝修理”,第12条的减价请求就成立了,钱照样扣,信誉还丢了。正确做法是:立即书面回复,能修的安排修复并做好修复记录;认为不是自己原因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附证据(材料是甲供的、图纸是甲方设计的)。修,不代表认全责;不修,才是把把柄递给对方。
第二道防线:这三种质量问题,锅在发包人自己
《建工解释一》第13条是承包人最重要的反击条款。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自己承担过错责任:
| 发包人的过错情形 | 实务形态 |
|---|---|
|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 甲供图纸本身有错漏,按图施工必然出问题 |
| 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 “三大材"甲供、指定品牌供应商,材料本身不合格 |
|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 甲方塞进来的关系分包出了质量问题 |
注意条文还有后半句: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双方都有过错时按过错比例分担。实务中常见的扯皮形态:甲方指定的防水材料不合格,但施工工艺也有问题,最后按过错比例各担一半。
举证的关键动作:甲供材料要保留进场验收记录、材料合格证、报送监理/发包人的书面验收文件;设计缺陷要保留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时你提过异议的记录,日后就是你的免责金牌。
第三道防线:擅自使用,使用部分的质量责任自己扛
《建工解释一》第14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则的现实版很常见:房子没验收,发包人就急着装修入住、投产使用;之后墙面开裂、渗漏,反过来扣工程款——晚了。用过的部分,质量视为接受。
两个要点必须精确把握:
- 只免"使用部分"的责任。没使用的部分(比如未投入使用的主楼某层、室外工程),质量责任照旧。发包人只对擅自使用的部分自担风险,举证时先划清使用范围。
-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例外。这两个终身责任逃不掉——无论是否擅自使用、过了多少年,合理使用寿命内出问题,承包人照样担责。这是《建筑法》第60条划定的底线,司法解释不会突破。
对承包人的实操提示:发现发包人未验收先使用,立刻做两件事——发函书面确认"贵方已于某日擅自使用工程"并留存送达证据;同时收集使用证据(入住、投产、租赁的照片视频)。这些证据在日后的质量抗辩中一锤定音。
第四道防线:抗辩不等于反诉——想扣钱,走程序
《建工解释一》第16条最容易被忽略,却直接决定诉讼策略: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工程款诉讼中,以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扣减工程款的,属于抗辩,只能在法庭上"少付"的理由中主张;要主张违约金、修复费用等损失,必须提出反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这条规则对承包人的价值在于:
| 发包人的主张 | 性质 | 效果 |
|---|---|---|
| “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该付钱” | 抗辩 | 须证明质量不符且已履行修复通知程序 |
| “扣掉修复费用、违约金” | 须反诉 | 不反诉只抗辩,法院不支持直接抵扣 |
换句话说:发包人在法庭上只说"质量有问题所以不付钱”,却始终不提修复费用鉴定、不反诉,法院查明质量抗辩不成立后,工程款一分不少要付。很多发包人败在这里——只抗辩、不反诉,质量这张牌打成了空响。
对应到承包人的诉讼准备:起诉工程款时预判发包人必打质量牌,提前备好三样证据——修复通知有无送达、甲供材料/设计缺陷的过错证据、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证据。三道防线任何一道立住,质量抗辩就塌了。
三个最容易踩的坑
坑一:收到修复通知赌气不修。前面说过,“拒绝修理"正好凑齐第12条减价条件。正确姿势是"修而不认全责”:修,同时书面声明保留权利、注明原因归属争议。
坑二:甲供材料不验收、不留证。用了甲供的钢材、混凝土,进场时不做复试、不签验收记录,出了问题口说无凭。甲供材料进场必做的三个动作:报验、留样、书面记录——缺一个,第13条的过错责任就未必能落到发包人头上。
坑三:看见发包人用了工程,不当回事也不留证。擅自使用是免除使用部分质量责任的王牌,但王牌要自己打——没有书面确认函和使用证据,法庭上"谁说我们用了"就变成各执一词。发现使用当天就发函,拖延一天,证据价值就贬一分。
一句话提醒:质量这道挡箭牌能不能挡掉你的工程款,取决于对方有没有先走修复通知、瑕疵到底是不是你的责任、以及你有没有把甲供/设计/擅自使用这些"发包人责任"的证据留住——每一步都卡在留痕和程序上。真被一句"质量有问题"卡住尾款时,别急着返工认责,带上合同、验收记录和使用证据来找我,我帮你把这道牌能不能挡、怎么挡先判断清楚再应对。
作者:王永令,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人事 原创声明:本文首发于王永令律师个人网站(wangyongling-law.com),欢迎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是"工程款追讨"系列的质量攻防专题;质保金怎么要回来、返还有哪些法定情形,另见质保金专题;因发包人原因中途解除退场时的三笔账,另见《工程干一半被"清退",三笔账怎么算?》;工程款拖欠的利息从哪天算、怎么算,另见《工程款利息怎么算?从哪天算?》;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与18个月除斥期间,另见《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怎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