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干一半被"清退",三笔账怎么算?——中途解除退场结算实务全解

场景:干到七成,一封函把我"请"出场

某市政项目,包工头老周干到第七个月,完成约七成工程量。发包人突然发来《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写"工期严重滞后",限三日内退场。老周懵了:已干的活,钱谁给?进场时扣的质保金,还押在发包人手里。更糟的是,发包人放话——“你退场后我找人修复加固,费用从你的工程款里扣。”

三天后老周被赶出工地,现场连个移交清单都没签。

这不是段子,是建工领域最常见的"中途解除"困局。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下称《建工解释二》)第14、15、16条,专门给这种局面立了新规矩。结论先放这儿:

  1. 解除不等于白干: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按合同约定计价(固定总价按比例折算),该拿的一分不能少;
  2. 质保金必须退:按《建工解释二》第14条,基数按你"应得的工程款(或折价补偿款)“算,返还期限从你退场之日起算——不是"竣工后2年”;
  3. 退场别裸奔:先办移交、固定证据(可申请证据保全);发包人要你赔修复费,必须先通知你修复,跳过这一步直接索赔,法院不支持。

一句话结论

工程被中途解除,你有三笔账要算清:已完工程款(按约计价)、质保金(自退场日起算返还期)、被索赔的防守(修复须先通知)。三笔账的钥匙,都在《建工解释二》第14—16条。

第一笔账:已完工程款——解除不等于白干

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部分,法律上不是"一笔勾销"。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在于——房子盖了一半拆不掉,“恢复原状"客观上不可能,所以结算规则转向"折价补偿”。

具体怎么算,三层规则:

情形规则依据
合同有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按合同约定计价,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对应价款民法典第793条
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难以确定实际履行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建工解释一》第24条
固定总价合同按已完工程价款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 × 固定总价《建工解释二》第10条

三个要点:

  1. 质量合格是前提。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承包人不但拿不到钱,还可能倒赔——这也是第三笔账里"修复责任"的由来;
  2. 固定总价别慌。中途解除不等于"按比例扣光",而是按比例折算已完部分价款(比例法详见造价鉴定专题);约定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调价条款仍参照适用(《建工解释二》第11条);
  3. 未竣工也能优先受偿。《建工解释一》第39条明确: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中途解除后,你照样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把"终极武器"。

第二笔账:质保金——返还期限从退场日起算(《建工解释二》第14条新规)

这是本次新规含金量最高的一条。先看新旧规则对比:

场景质保金基数返还期限起算
正常竣工(《建工解释一》第17条)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数额约定期限届满;未约定的,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2年
中途解除(《建工解释二》第14条第1款)你应得的工程价款自退场之日起算;退场后合同才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算
合同无效且未完工(第14条第2款)应得的折价补偿款自退场之日起算

三个要点:

  1. 基数变了:解除场景下,质保金按你"应得的工程款"计算预留,而不是把一笔钱"押死"——退场时已完工程款算清,质保金数额也就锁定了;
  2. 起算点变了:不再等"竣工后2年",退场之日就是质保金返还期限的起算日。发包人拿"还没竣工"来拖,没有依据;
  3. 合同无效也不怕:合同无效、工程没干完,只要质量合格有应得的折价补偿款,质保金照留照退,返还期限同样从退场日起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场景全部适用。

第三笔账:退场交接与修复责任(《建工解释二》第15、16条)

1. 移交是义务,也是机会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要求你移交施工现场、施工资料等(第15条第1款)。注意两点:

  • 不配合移交的风险:占用场地、影响后续施工,发包人可以据此反索赔;
  • 移交清单=结算证据:移交时把已完工程量、已进场材料、设备、施工资料逐项列明,双方签字——这是将来结算时最硬的证据。

2. 退场前,先申请证据保全(第15条第2款新规)

“承包人退场前,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这句新规对承包人是重大利好:

  • 退场是"人走楼空”,已完工程量、隐蔽工程、材料库存一旦被接管,将来举证极其被动;
  • 退场前申请证据保全,把现场固定下来,等于给结算上了保险。实践中,对已完工程量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对工程现状进行证据保全(拍照、录像、测绘、清点),甚至同步申请造价鉴定。

3. 修复责任:发包人必须先通知你修(第16条新规)

这是防守条款,价值极高:

发包人动作法院态度
未通知承包人修复,直接找人修完来索赔修复费不予支持
已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合理期限内未修复发包人自行修复后,请求承担合理修复费用 → 支持

也就是说,发包人想让你"全额买单”,必须先给你一次"自己修"的机会。收到修复通知别不理不睬——回应的成本远低于赔偿的成本:书面回复、限期整改、留存整改记录,三步做完,即便仍有争议,修复费也大概率按"合理费用"核减,而非照单全收。

别忘了利息:从哪天起算?(《建工解释一》第26、27条)

三笔账之外,还有一笔钱容易被忽略——利息。

  • 计付标准: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解释一第26条);
  • 起算时间: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解释一第27条)。

退场场景怎么套?退场移交工程后,通常视为"实际交付"——利息从移交之日起算。所以移交清单上写清日期,不只是为了结算,更是为了利息早一天起算。

三个坑

  1. 解除协议不写已完工程量:只写"双方解除合同,互不追究",已完工程量和单价全部落空,结算全靠鉴定,拖半年起步;
  2. 质保金按"竣工后2年"傻等:退场之日就是返还期限起算点,该主张不主张,等于白送利息和优先受偿期间;
  3. 收到修复通知不理不睬:直接丧失修复机会,修复费用全额承担——回复+整改+留痕,三步能省几十万。

一句话提醒:被"请"出场时,已完工程款、质保金、修复责任这三笔账怎么算、质保金从哪天起算、利息怎么衔接——全是新规里最容易算错、也最影响你真金白银的地方。尤其是对方一份《解除通知》甩过来、急着让你签字走人的时候,别在慌乱里把该钉死的工程量、退场日期和质保金口径签没了。带上解除通知和往来资料来找我,我帮你先把这三笔账和要签的字过一遍再动。


作者:王永令,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人事 原创声明:本文首发于王永令律师个人网站(wangyongling-law.com),欢迎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是"工程款追讨"系列的中途解除退场专题;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的比例折算规则,另见《结算谈不拢,法院说"去鉴定"——造价司法鉴定怎么打才不吃亏?》;未竣工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行使,另见《发包人没钱,能把工程拍卖了优先拿钱吗?》;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的一般规则,另见《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