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表按满手印告到劳动监察,人是凑的、账是编的?——发包人应对“编造冒领”式讨薪

场景:一摞按满手印的“讨薪包”

老甄是一家建设单位的工程负责人。厂房项目完工一年多,这个星期他收到了劳动监察部门转来的投诉材料副本——要求企业限期核实并支付六十多万元“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材料有三部分:

  • 一份三十四人的工资表: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工种、干活月份、金额一栏栏列得很全,签名栏里红手印挨着按,好几页的页边上还有手写的“以上××人”和百分比批注;
  • 十几张结算单:清垃圾、抹灰、打板、防水、二次结构……单张三万多到十二万多不等,每张都有“劳务人”“施工人”的签名,盖着项目部形状的章,有的还写着“项目部负责人”的签字;
  • 一沓身份证复印件,人头对着工资表的名单。

老甄越看越不对劲:名单里一大半人,实名制台账里查无此人;几张结算单加总的“活”,跟竣工图对不上;落款日期最晚的一张,签在竣工验收之后仨月。可红手印是真的,劳动监察的函也是真的。不付,怕被责令支付、上失信名单;照付,六十多万打水漂,还可能引来第二个、第三个“讨薪包”。

这类“人是凑的、账是编的”讨薪,实务里不是新鲜事。要接得住,先得弄明白它为什么有杀伤力。

第一层:这套材料为什么压人

编造冒领式讨薪敢这么玩,是因为它借的规则都是真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20年5月1日施行)给农民工工资上了几道硬保险:

【条文原文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条文原文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再加上第29条——建设单位未按约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以及第35条——即便企业与分包单位就工程数量、质量、造价存在争议,也不得以争议为由停拨人工费用、停发代发工资。

这几条叠在一起,效果就是:“这钱应该谁出”的内部争议,挡不住监察程序向企业施压。班组负责人正是算准了这一点——把工程款包装成工资、把凑出来的人头按上手印,一趟劳动监察比一场官司快得多、成本低得多。

但规则是双刃的。条例第52条同样写着:

【条文原文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52条】 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也就是说,“先行清偿”的保护伞只罩真正的农民工工资。识别哪些是真、哪些是假,就从这里开始。

第二层:编造冒领的四类典型破绽

最高检近两年发布的虚假诉讼典型案例里,办案机关甄别假讨薪用的就是四把尺子。对企业来说,这四把尺子的原始数据,本来就攥在自己手里。

破绽一:名单对不上实名制。条例第28条要求总包、分包对农民工实名登记,未登记人员不得进场施工,总包还要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用工台账并保存至工资结清后至少三年。投诉名单和实名制台账一比对,台账里查无此人、或者该项目根本没有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空白人员”,就是第一道破绽。贵州大方县劳动监察部门曾经撤销的一起投诉里,所谓“工人”连工程项目在哪个城市都说不清。

破绽二:考勤对不上。工资表上写的出勤月份,要经得起施工记录、监理日志、进出场登记的对照。四川眉山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系列案里,多名“讨薪”工人在项目施工期间,手机信号从未出现在工地所在区域——考勤是坐在屋里编的。

破绽三:金额对不上。同类工程中人工工资通常占工程总价款三到四成,这是行业惯例,也是眉山案里检察官锁定的疑点:已付工资加上主张的“工资款”,占总价款的比例远超这个区间。再对照工资支付表(条例第31条要求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总包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到本人账户)和过往付款流水,重复计算、夹带班组长利润的部分会浮出来。

破绽四:拿结算单冒充工资单。这是最需要警惕的一种——十几张盖着项目部章、写着“合计多少元、下欠多少元”的结算单,看起来像欠条,实际上那是班组干活的工程量价款,不是任何一个人的工资。里面往往混着材料、机械、管理费和班组长的利润。它该走的是工程结算与诉讼的路,不是劳动监察的路。这个区分,前面几层规则给了它明确的出口——下一层细说。

第三层:以讨薪为名讨工程款,法律怎么处理

四类破绽指向同一种定性:这不是农民工工资争议,是打着讨薪旗号讨要工程款,甚至涉嫌犯罪。

行政程序里,条例第52条是直接依据。河南郑州金水区的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说得很直白:投诉人实际身份是项目承包人,自带设备材料承包工程,其主张的欠款是工程款而非农民工工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贵州大方县那起投诉,监察部门查明工资表金额、人数造假后,撤销立案,建议走司法途径。

行动过界的,后果更重。湖南东安一名包工头带着工人堵门讨薪,监察与公安联合询问中发现八个人说不清欠薪金额、工作时间、考勤天数,最终以谎报案情、扰乱单位秩序被治安拘留。

进入诉讼后,性质就到了刑事。江苏扬州一起案件里,班组长在真讨薪官司胜诉之后动起歪脑筋,与包工头炮制虚假考勤表和工资欠条,安排十三名“工人”起诉总包,骗取垫付薪酬,最终四人以虚假诉讼罪分获六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民事案件全部再审改判。眉山案的主犯被判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湖北五峰还有一起通过伪造工资明细拿到调解书、执行走了一百一十万元的,涉案人以虚假诉讼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获刑。

对发包人来说,这一层要建立两个认知:其一,“编造冒领”在行政和刑事两条线上都有现成的处理依据,企业依法申辩、移交线索是有制度出口的,不存在“只能花钱消灾”;其二,反过来讲,甄别要靠证据说话,指认造假同样不能拍脑袋——四类破绽最终都要落到台账、流水、记录这些书面材料上。

第四层:程序里本来就有企业的位置

不少企业接到监察函的第一反应是慌,其实法定程序给了企业几道正当位置,认清楚就够了:

  • 陈述申辩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9条明确,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名单疑点、考勤矛盾、结算单混装的问题,在这个环节提出,监察部门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再作处理;调查本身也有六十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事实复杂的可以延长。
  •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时必须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企业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先行清偿后的追偿权。条例第30条写明总包先行清偿后“再依法进行追偿”——但要把追偿当成另一场需要证据的官司来对待,而不是垫付了就天然能要回来。

同样重要的是边界:真欠的部分,赖不掉。对查实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付面临的可能是加付赔偿金、失信惩戒和罚款,用“疑罪”心态把真工人一起拖进去,是另一种损失。“编造冒领”的应对之道不是把水搅浑,而是把真假分开——真的一分不少,假的一分不多付。

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坑一:平时“以包代管”,事到临头两手空空。扬州案里的总包公司被检察机关点名批评:没有实行代发制度、没有设立工资专户、没有落实实名制,工资款和工程款打包转给分包,“以包代管”——正因为自己手里没有一手考勤和名册,面对假讨薪连申辩的抓手都拿不出来,白白先垫了钱。甄别破绽的四把尺子,每一把都依赖平时的台账;防线不是在收到监察函那天才开始建的。

坑二:嫌麻烦,“先把钱付了平事”。垫付款项里真假混在一起,假的部分付出去,后续追偿举证难、周期长、对方可能根本没有偿付能力——扬州案的总包垫付之后,班组的钱早就被挪走,追偿落了空。更麻烦的是,一次“痛快付钱”会传递错误的信号:这个项目好说话。第二个、第三个讨薪包跟着就来了。

坑三:把“假讨薪”和“真欠薪”混在一起扛。要么一句“全是假的”硬顶,要么一笔“都认了”息事宁人。前者可能在监察和诉讼里丧失程序时机,后者替造假者买了单。正确的是把名单一张张过、把账一笔笔切——而这恰恰需要实名制台账、考勤记录、专户流水、结算资料多个来源互相咬合,属于证据的组织工作,不是一句“他们是假的”能完成的。

写在最后

编造冒领式讨薪的可怕之处,不在于材料多逼真,而在于它精准利用了企业“怕监察、怕名单、怕耽误事”的心理,逼你在没核实的情况下做决定。而条例把实名制、考勤、专户、代发的记录义务都压给了企业——换一个角度看,这等于把甄别真假的原始证据,也交到了企业自己手里。这些平时让人嫌烦的台账,到了这一天就是你的 armor。

一句话提醒:先行清偿的伞只罩真工资,罩不住编出来的人头和结算单。如果你的项目也被一摞按满手印的工资表告到了劳动监察,别急着付、也别硬顶着,带上工资表、实名制台账、考勤记录、专户代发流水和那摞结算单来找我,我帮你把人头一笔笔核、把真假一笔笔切,再决定哪些付、哪些申辩、哪些移送。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5条、第36条、第5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参考案例:贵州大方县人社局撤销投诉立案公告、郑州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金政(复决)字〔2023〕第28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江苏扬州经开区虚假诉讼系列案与四川眉山洪雅县虚假诉讼案。本文为实务探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