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导读
这一章是全书的总纲——把《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里直接影响工程款追讨的 7 个变化一次性讲清楚。后面每一章都是这 7 个变化的展开。
一句话结论:新规没有让你"要不回钱",而是改了"找谁要、怎么要、按什么算"——把路走对,钱照样能要回来。
7 个变化速览
| # | 变化 | 对应条文 | 对你意味着什么 |
|---|---|---|---|
| 1 | 审计拖一年视为认可结算 | 第13条 | 甲方拿审计拖延,最长等多一年 |
| 2 | 合同无效可要折价补偿 | 第3、11条 | 挂靠/转包干完的活,钱能要回来 |
| 3 | 实际施工人可代位向发包人主张 | 第7条 | 中间人没钱,可绕道找发包人 |
| 4 | 固定总价解除按比例结算 | 第10条 | 半截工程也能算清账 |
| 5 | 质保金从退场日起算 | 第14条 | 不用再等竣工日后傻等 |
| 6 | 修复费用须先通知 | 第16条 | 甲方想扣钱,必须先走程序 |
| 7 | 优先受偿权范围扩大 | 第20条 | 工程没了,钱也能优先拿 |
常见问题
建工解释二2026年6月30日施行,对要工程款有什么重要变化?
七个直接变化:①审计结果满一年未出的,视为发包人认可结算文件(第13条);②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要折价补偿(第3、11条);③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可代位向发包人主张(第7条);④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按已完工程比例结算(第10条);⑤质保金返还期限从退场之日起算(第14条);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须先通知(第16条);⑦优先受偿权范围扩大,工程被拆毁、炸毁、征收的也能优先受偿(第20条)。
审计一直不出结果,工程款就永远拿不到吗?
不是。《建工解释二》第13条给了红线: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审计结果满一年未出具的,视为发包人认可结算文件,承包人可据此主张工程款。但要注意适用前提是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为结算依据,且需满一年。
合同无效,活就白干了吗?
不会白干。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民法典》第793条、《建工解释二》第3条)。无效的是合同,不是你已经干完的活,关键是找对要钱对象和证据。
实际施工人还能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
分情况。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原则上只能找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能直接告发包人——原《建工解释一》第43条的通道已废止;但在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时,可提起代位权诉讼(《建工解释二》第7条)。挂靠人则优先找被挂靠企业,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才能直接找发包人(第4条)。
优先受偿权这次改了什么?
五个变化:①停窝工损失被明确踢出优先受偿范围(第17条);②以房抵债协议不能当然排除优先权(第18条);③债权转让后优先权不当然跟着走(第19条);④工程被折价、拍卖、拆毁、炸毁、征收的,承包人就折价补偿款、赔偿款仍可优先受偿(第20条);⑤18个月行使期限不是铁板一块,有例外(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