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固定总价签死了,材料暴涨只能认亏
场景
老周的公司 2020 年底中标了一个厂房项目,7800 万,固定总价,工期 18 个月。专用条款一句话写得明明白白:
“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已包含全部风险,施工期间材料、人工价格上涨一律不予调整。”
2021 年春节后开工,钢材价格一路狂飙:螺纹钢从年初的约 3800 元/吨涨到 5 月的近 5900 元/吨,涨幅超过 50%。老周算了一笔账:光主材这一项,成本就超支了 1100 多万,整个项目的利润全部吃掉还不够。
他拿着采购合同去找发包人谈调差,对方把合同条款拍在桌上:“白纸黑字写的包死价,涨了是你没算准,跟我没关系。”
老周的问题,也是无数承包人被同一个问题卡住的问题:固定总价合同遇上材料暴涨,真的只能认亏吗?
这一关的位置:这是关一的收尾章。前面五章讲的是"钱什么时候到期、按哪份算、被卡住怎么办",这一章讲的是更难的一件事:合同已经签死了,还有没有回旋的余地。 它的答案和关一其他章不太一样——前面几章的动作都在签字之前,这一章的动作一半在签字之前(有没有约定调差机制),一半在涨价之后(能不能证明超出正常商业风险)。
结论先行
固定价合同不等于铁板一块。 《建工解释二》第 9 条规定:固定价格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材价格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价的,法院不予支持——但留了两扇门:合同另有约定,或符合《民法典》第 533 条情势变更;
真正的胜负手在签约时,不在涨价后。 有没有约定调差机制、约定是否明确(风险幅度、调差方法、基准价),决定了涨价的后果由谁承担;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本身就是现成的调差弹药;
情势变更不是"涨价了就能用"的万能钥匙,却是"事先排除条款"无效的护身符。 合同可以约定正常商业风险(实务中常按 5% 上下的幅度约定)由承包人包干,但不能约定排除情势变更的适用——最高法《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32 条把这种条款直接判无效。
本章展开
- 第一层:先看清"包死价"到底包了什么
- 第二层:情势变更的门槛有多高
- 第三层:很多法院在"超出正常风险范围"时会给机会
- 第四层:涨价和工期延误搅在一起,最容易把调差权弄丢
- 第五层:别只想着打官司,“重新协商"这一步要走
- 三个坑
- 老板视角 · 你现在该做什么
以上是本章骨架。每一条规则的边界、例外与分步操作,见全书对应章节。
专业介入信号
专业介入信号:材料涨价能不能调、调多少,要到合同里找出口:调价条款怎么写的、价格波动幅度有没有约定、能不能落到《民法典》第 533 条。这三件事的答案决定你有没有路,不是庭上再想办法。
本章精选案例(已核验)
| 案号 | 裁判要旨 |
|---|---|
| (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中国第十三冶金建设 v 陕西黄延高速公路) | 合同已明确排除价格涨落调整的,不因行政通知而突破约定(4,154,868 元调差请求被驳回) |
本章完整打法,在全书 1.6 章
6 道关 · 33 章 · 226 页,每章末尾都有「老板视角」分步清单。前六关总论 + 关一全章可免费试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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