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活是你干的,钱却被中间人截留
工程圈里太常见的一幕:项目从总包手里转了一道、又违法分了一道,落到你手上时已经是第二手、第三手。活干完了、验收也过了,可中间那个转包人拿了发包人付的工程款就跑了,或者干脆赖着不给你。你去找发包人,发包人一句话顶回来——“我跟你没有合同关系,找你的上家去。”
过去,很多人靠一招翻盘: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直接起诉发包人,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这条路,从2026年6月30日起,走不通了。
一句话结论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只能找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要钱;直接起诉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下称《建工解释二》,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第6条的明确规定。原《建工解释一》第43条赋予的"越过中间人、直接找发包人"通道,正式废止。
新旧规则对比(核心变化)
| 旧规:《建工解释一》第43条(已废止) | 新规:《建工解释二》第6条(现行有效) | |
|---|---|---|
| 起诉对象 | 实际施工人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也可以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 |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参照转包、分包合同请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 |
| 能否直接找发包人 | 可以——法院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查明发包人欠付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 | 不予支持——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救济通道 | 直接起诉发包人(第43条)+ 代位权(第44条,仅限转包/违法分包人) | 合同相对方(第6条)+ 代位权(第7条,主体拓宽至借用资质人)+ 农民工工资(第8条) |
一图看懂:旧规是"两扇门"——既能找中间人,也能直接撞开发包人那扇门;新规关掉了发包人那扇门,只留"合同相对方 + 代位权 + 农民工工资"三条路。
最高法为什么关掉这扇门?——四个官方理由
这不是法官拍脑袋改的。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说明了废止第43条的理由,归纳为四点:
理由一:农民工工资已有专门制度保护,不再需要靠"突破合同相对性"兜底。 “实际施工人"规则本是2019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民法典出台前,为兜底农民工工资而作的特殊司法政策安排。如今农民工工资保护有了直接、明确、有效的制度途径(条例第29、30、36、37条 + 解释二第8条),司法规则的设计就应以促推条例落实为着力点,没必要再在法律之外继续突破合同相对性。
理由二:继续突破合同相对性,违反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 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明确: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允许实际施工人越过中间人直接找发包人,本质上是让没有合同关系的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与民法典关于合同相对性的基本规定相抵触。
理由三:偿付资源被截流,真正干活的农民工反而没钱拿。 若继续允许在法律法规之外突破合同相对性,会导致各环节中那些并非农民工、而是违法承包工程的主体无序要求发包人、承包人清偿,有限的偿付资源被截流或分流,真正从事施工的农民工反而缺乏资金保障——这恰恰背离了保护农民工的初衷。
理由四:旧规则产生逆向激励,已被滥用。 按法律,合法分包关系里的施工人都只能向其前手主张权利、不能直接找发包人。如果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人反而能直接找发包人,就会出现荒诞局面:实践中已出现合法分包人主动要求认定分包合同无效的情形,目的就是为自己"创设"实际施工人身份、进而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规则容易被滥用并产生逆向激励,必须调整。
一句话:新规把"谁干的活谁拿钱"从"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找发包人"的旧路,拉回到**“按合同链条一层层主张 + 代位权兜底”**的法治轨道上。
旧策略失效:原来怎么打,现在为什么打不通
老打法(2026年6月30日前):实际施工人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法院依职权追加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后,判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担责。胜诉的关键是证明"发包人还欠着中间人工程款”。
现在为什么打不通:第6条直接把"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路堵死——不予支持。法院连追加第三人、查明欠付数额的程序都不再启动,你立的就是这个案由,可能立案阶段就被引导变更被告,硬立则面临驳回风险。
对当事人最直接的影响:过去那种"中间人跑了没关系,反正能直接找发包人"的退路没了。中间人是否还有偿付能力、是否失联,现在直接决定你能不能拿到钱——这倒逼你在接工程时就该评估链条上每一环的资信,而不是出事了再想找"最有钱的那个"。
新规下的两条合法出路
第6条关了门,但留了两扇窗:
出路一:代位权诉讼(《建工解释二》第7条)
当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影响你的折价补偿款实现时,你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发包人主张。三个要点:
- 必须明确以行使代位权为由起诉,不能混用其他诉由;
- 承担代位权的举证责任:证明你对中间人享有到期债权、中间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中间人怠于行使且影响你的债权实现;
- 主体范围拓宽:原解释一第44条只给转包/违法分包人代位权,新解释二第7条把借用资质的人也纳入——三类主体都有了这条统一救济通道。
代位权是新规下"实际施工人类主体"唯一能合法地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的路径,但门槛是举证,不是想用就能用。
出路二:农民工工资特别规则(《建工解释二》第8条)
注意主体限定:这条路只属于"农民工"——实际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拿工资的劳动者),不是违法承包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你是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建设单位未按约拨付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建设单位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条例第29条);
- 分包单位欠薪、或工程被转包导致欠薪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条例第30条);
-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总包违法分包或出借资质导致欠薪的,建设单位、总包承担清偿责任(条例第36、37条)。
区分清楚:你是"接了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单位或个人"→ 走第6条 + 代位权;你是"干活拿工资的建筑工人"→ 走第8条。两条路主体不同、规则不同,别混。
三个实务风险,必须提前知道
风险一:告错对象,直接被驳回
新规下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人直接起诉发包人会被驳回。起诉前必须先厘清:你的合同相对方究竟是谁?是转包人还是违法分包人?发包人是否知道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这影响能否追加其为第三人)?这直接决定被告怎么列。
风险二:中间人失联或丧失偿付能力
这是新规下最现实的风险——中间人跑了、破产了、账上没钱了,你的折价补偿款就悬了。此时唯一的出路是代位权,但代位权要证明"中间人对发包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举证难度不小。接工程时就评估整条链条的资信,比事后找救济管用得多。
风险三:“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已变
新规弃用"实际施工人"这一表述,改为区分"借用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接受转包的单位或个人"“接受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起诉时诉由、被告列法、适用条文都不同,笼统以"实际施工人"立案可能被要求明确具体身份与诉由,影响诉讼节奏。
实务建议:现在就该补的证据
- 转包/违法分包协议:哪怕无效,也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的计算依据(结合第11条:含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结算方法)。
- 实际施工证据:施工日志、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活是你干的、且质量合格”。
- 中间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欠付证据:代位权诉讼的命门——必须证明发包人还欠着中间人工程款。包括中间人与发包人的结算书、对账单、付款记录。
- 中间人怠于主张债权的证据:你向中间人催告的函件(EMS保留妥投记录)、中间人失联/破产/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证据——证明"怠于行使”。
- 付款流水:中间人、发包人直接付款给你的银行记录——证明款项往来与欠付数额。
- 及时咨询律师:新规下诉讼路径(告谁、是否提代位权、是否申请造价鉴定)直接决定结果,务必在起诉前理清——尤其要避免还按旧第43条的老套路立案。
作者:王永令,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劳动法
原创声明:本文首发于王永令律师个人网站(wangyongling-law.com),欢迎转发,转载请注明出处。本文与《合同无效,工程款还能要回来吗?——民法典第793条与建工解释二实务解读》互为姊妹篇,前者为总则解读,本文为第6条专题深度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