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景:报五百万,判八十六万
老卫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住宅项目干到主体三层,发包人的施工图纸迟迟没到位,进度款也断了两个月,工地全面停工,一停就是五个月。
复工之后赶上结算,老卫把停工期间的账仔细算了一遍:现场工人一百多人窝工五个月,工资加社保二百多万;塔吊、施工电梯、挖机十来台设备闲置,租金加折旧一百多万;项目部管理人员干耗五个月,七十八万;脚手架、塔吊租赁费照付,四十多万;再加上预期利润和资金占用利息,凑了个整——五百三十万。发票、工资表、租赁合同一应俱全。
官司打完,法院支持的数额:八十六万。
四百多万,在三个环节里被砍没了。这三个环节,几乎每一个停过工的承包人都会踩。而在说这三个环节之前,得先把一个更基础的问题摆平——
该不该赔,其实不用争
发包人的图纸不到位、进度款断供,这在法律上属于什么,几乎不用论证。
【条文原文 · 《民法典》第803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条文原文 · 《民法典》第804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这两条之外,隐蔽工程发包人没及时检查的(第798条)、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施工方案等协作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八民纪要第33条),承包人都可以主张停窝工损失。八民纪要(法〔2016〕399号)属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援引,只能参照说理;它当时依据的合同法第283条等条文,民法典施行后已由第803条、第804条承继。
也就是说,责任这一关,老卫没有悬念。真正的战场在下面三个环节——它们决定了赔多少,甚至决定了赔不赔。
第一刀:28天,一把量不准的尺子
施工合同用的多半是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9.1条写着:
【条文原文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19.1(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停工第1天到第28天,老卫的现场经理在忙着跟发包人拉扯复工,没人发什么索赔意向通知书。五个月后一起算总账——这批窝工损失,还有没有?
这个问题不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打架”。它争的其实是一条合同条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而这个问题在不同时代、不同法庭上落点不同。要看清楚,得先看这条28天的来路。
它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是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条款——2013版示范文本(GF-2013-0201)首次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体系引入“逾期索赔失权”,2017版19.1条沿用至今。双方签字采用,它才成为合同约定;它的约束力来自意思自治,不是国家强制。
这十年里,规范是怎么走的:
- 2016年|八民纪要(法〔2016〕399号)第32、33条列明可主张停窝工损失的情形。它属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不能援引,只能参照说理;所依据的合同法第283条,民法典施行后已由第803条、第804条承继。该纪要未被废止,各地审理中仍有参照。
- 2018年|建工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5条、第6条管的是开工日期与工期顺延,其中第6条第2款承认“逾期未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约定有效——只管工期,不涉及费用。
- 2020年|建工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10条第2款承继上述规定,口径未变。
- 2021年|民法典施行,停窝工损失的请求权基础由合同法第283条平移为第803条、第804条,实质内容没有变化。
- 2026年|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共23条,只解决了停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第17条第2款,见第三刀);全文没有一条规定“逾期提出费用索赔即丧失权利”。
这条线走完,你会看到一个反常的事实:从合同法到民法典,从2004年建工解释到2026年建工解释二,二十多年里,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司法解释,把“28天不发通知就丧失费用索赔权”写进去过。
可偏偏,判决分成了两派。(2014)民一终字第56号(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2017)最高法民申1182号、(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827号,都在民法典之前,适用当时的合同法和2004年建工解释;(2020)最高法民终941号、1156号、348号,作出时建工解释二已经施行,规则背景完全相同,结论仍然相反。
两边引的是同一批法条,看的却是两样东西:一方把那28天当成权利消灭的条件,另一方把它当成证据固定和损失核实的时点。
学理和实务上大致三种解读,值得记住,因为你在法庭上听到的每句话,背后都是其中一种:
- 除斥期间说——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效力最强,但在我国民法框架内缺少明确法律依据;
- 合同失权条款说——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附条件处分,意思自治,约定明确就应当遵守;
- 证据规则说——逾期的后果是举证不能、损失范围没法固定,不是权利消灭,仍受诉讼时效约束。
落到个案,法官通常看五个变量:合同有没有明确约定“逾期即丧失权利”(只约定期限、没约定后果的,不能直接推定失权);该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民法典第497条,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发包人当时是否知悉、事后是否追认;索赔事件是不是持续事件、承包人有没有合理抗辩;诉讼时效过没过。五个变量你占几个,比“哪一派赢了”实际得多。
这里还有一件事必须点明:判决书不等于规则。现行体系里,真正对裁判有指引力的是两类——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但目前没有以28天费用索赔为争点的建工指导性案例),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并参考,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公报案例、普通生效裁判都没有先例约束力,只能当作“裁判尺度确有分歧”的实证。就这个争点而言,案例库里也还没有以其为裁判要旨的入库案例——分歧至今没有统一。所以上面那几个案号,请当“分歧的样本”看,不要当“规则依据”用。
那么,这一刀到底砍在哪?看一个把话说得最明白的案子。
(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个案裁判,非指导性案例)——甲供材供应不及时造成停窝工,承包人主张27万余元机械人工停滞损失。法院注意到,承包人在施工当时就向发包人项目部、监理办提出过赔偿请求,部分损失明细还有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判决把账切成两半:有监理当时签认、按鉴定能核实的部分,支持;其余未按约定索赔程序提出、无当时核实记录的部分,不支持。
这半个案子透露的口径,比“失权还是不失权”的理论之争重要得多:过程里留下的书面痕迹,决定了这笔钱最后归谁。时间线接得上的,失权条款卡不住它;全靠结算时一次性补账的,两派法官都有理由少给甚至不给。
换句话说,28天这一关,不是靠读懂法律过去的,是靠过程里做对动作过去的。至于具体某笔索赔踩在哪一边,要看合同条款、索赔事件的形态和过程痕迹——这属于动手之前就该算清楚的事,不是读一篇文章能定的。
第二刀:算钱的口径,跟你想的不一样
就算索赔权稳了,金额还有一道大坎——你算的口径,和法院认的口径,是两套东西。
人工窝工,不是工资表乘人数乘天数。司法实践普遍按实发工资的七至八成左右计取,要扣掉社保、绩效等非固定支出;临时用工按当地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折算。一百多人“全员留守”的账,法院还要看考勤:停工期间真有这么多人在现场吗?实名制、考勤记录对不上的头数,直接删。
机械闲置,自有设备按台班折旧费算,不是完整台班单价——燃油、司机工资这些没发生的部分要剔掉;租赁设备按实付租金,但要扣减“本可退租转场”的收益。设备停着,法院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不退租?答不上来,扩大部分就悬了。
管理费,只认停工期间为这个项目实际多支出的现场管理成本。总部那摊子固定开销,平时也得发,不算窝工损失。
利润,最容易被驳回的一项。工程定额和清单单价里本来就含了利润,窝工损失按定额口径算完再主张一遍利润,法院普遍认定重复计算,不支持。
最后是一条总开关:减损义务。停工超过一两个月,人员该遣散遣散、机械该退场退场、周转材料该退租退租——法律不能容忍损失躺着扩大。民法典第591条的规矩在这里同样管用:没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自己扛。老卫那五个月里,工人一个没走、塔吊一台没退,账面上确实“损失了五百万”,但在法院眼里,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本可以不发生的损失”。
第三刀:优先权的幻觉,2026年被掐灭
很多承包人心里有一条暗线:窝工损失就算被打折,好歹算工程款的一部分,真到执行那一步,还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兜底,饿不死。
这个指望,2026年起没有了。
【条文原文 · 《建工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17条第2款】 承包人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这一条和前两刀的性质不一样。它不是裁判分歧,是司法解释的明文改动。在此之前,这个问题打了很多年:(2022)最高法民终24号认为停窝工费用属建安工程费用项目、是工程价款,可以优先;(2021)豫民终1296号认为窝工损失是停滞损失、不是物化到建筑物里的投入,不属于工程价款。解释二第17条施行后(2026年6月30日起),分歧结束: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停窝工损失一律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施行前已受理的案件,才可能沿用旧口径。
也就是说,从现在起,停窝工索赔即便打赢,拿到的也只是一个普通债权。发包人还有多少偿付能力、名下还有没有可执行财产,直接决定这纸判决的含金量。这一条,应该在停工谈判的时候就想起来,而不是执行不能的时候。
三把刀,砍的是同一个地方
刀看到这里,其实已经可以收口了。
这三刀看着是三件事——错过了28天、口径算高了、指望优先权兜底。但它们砍的是同一个地方:对时间的误判。
28天那一刀,砍的是停工当时的动作。停工头一两个月,是证据最容易固定、谈价最容易成的窗口期,老卫在现场忙着拉扯复工,没有往桌上放一份书面文件。
第二刀,砍的是损失还在扩大时的那一刻。该遣散的人和该退场的设备,每多留一天,将来能主张的就少一分——扩大部分法律本来就让他自己扛。
第三刀砍得最隐蔽:它砍的是结算之后、执行之前的那段时间。等到判决赢了、去查发包人名下还有没有财产,才发现这笔钱站在普通债权的位置上排队。
三刀的时间点不同,性质是同一个:该动手的时候没动手,等到算账的时候才发现,账已经不能按自己的口径算了。
所以,到底应该怎么要
说到这里,你心里大概有个更实在的问题:连最高院都没统一,那我的钱还能不能要、该怎么要?
能要。但办法不是“赌哪一派”,而是把战场选在对方没法质疑的地方——分歧解决不了,它只能被绕开。真要动手,至少有三件事的方向必须先想清楚:手上这笔索赔的期限状态是什么、28天该从哪儿重新起算、损失清单里哪些是能签认的、哪些一摆出来反而伤自己。
还有一条,比法律判断更要紧:停窝工损失有个其他工程款都没有的特点——它是可以在停工过程中就变现的。 同一笔损失,在停工的第二个月谈,和拖到结算桌上第一次提,能争的空间完全不是一回事。这里面涉及的是时点、形式、口径和跟对方谈的方法,是整套东西配合起来才成立的——分开来做,做对一半反而更危险。
再往下就是具体的做法了:哪一条路径走哪一步、哪些材料什么时候出、哪些话先说哪些话不能说。这个不是看文章能看会的,得对着你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和往来函件一笔一笔过。
你要问的是“哪些拿得稳、哪些还救得回来、哪些是幻觉”,我先给你把成色分出来;至于怎么用——那是我的活。
写在最后
停窝工索赔的输赢,大多不在“该不该赔”——那一段法律写得很清楚;而在赔多少、凭什么:28天里的书面痕迹、算钱口径与实际主张的落差、以及执行顺位的真实预期。老卫被砍掉的四百多万,四百万输在过程里,四十万输在口径上——顺序反了,怎么算都补不回来。
至于“28天这一关到底过不过得去”,它没有标准答案,要看合同条款、索赔形态、过程痕迹和当地法庭取向综合判断。同一个停工事实,换个主张路径就是另一种结果——这也是为什么它值得在动手之前先被拆解一遍。
一句话提醒:停窝工损失这笔账,从停工第一天起就在成形,等结算时再算,往往已经砍过三刀了。如果你的项目正在停工或者刚复工,别急着按自己的口径把数字堆起来,更别因为“看到两派判例”就不敢要——带上施工合同和专用条款、往来函件、监理签认记录、以及你的损失清单来找我,我帮你把每一笔的成色过一遍,分清哪些拿得稳、哪些还救得回来、哪些是幻觉,再定是谈还是打。这类案子时间就是空间,早一步介入,能争的东西通常多一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第八百零三条、第八百零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9.1条;《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援引,可参照说理)第32、33条;《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法〔2024〕92号)关于入库参考案例检索参考的规定。
个案裁判(均非指导性案例或入库参考案例,无先例约束力,仅作裁判分歧的实证;2021年民法典施行前的判决适用当时的合同法与2004年建工解释):(2014)民一终字第56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4期,失权口径)、(2017)最高法民申1182号(不失权口径)、(2018)最高法民终827号(未及时索赔+单方证据,不予支持)、(2018)最高法民终380号(监理当时签认部分支持)、(2020)最高法民终941号(不失权口径)、(2020)最高法民终1156号、(2020)最高法民终348号(失权口径)、(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只顺延工期、不承担停窝工损失”约定有效)、(2022)最高法民终24号、(2021)豫民终1296号(第17条施行前对优先受偿权的两种相反观点)。截至本文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该争点发布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亦未见以其为裁判要旨的入库参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