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自己摔了,为什么赔钱的是没雇他的公司?——工伤保险责任的穿透规则与那条边界

他从没见过那个人

老陈的项目出了件事。钢筋班有个工人从三层的临边掉下去,没救回来。

这个人是老李从老家带来的,老陈既没招过他、也没跟他签过任何东西,工资都是老李发的现金。老陈的第一反应是:这事跟我有什么关系。

人社局的通知到了之后,他发现有关系,而且关系很硬。

规则原文:责任穿透,不问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

【条文原文 ·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同样的口径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四)项:

【条文原文 · 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四)项】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这两条的触发条件写得非常清楚,也恰恰是最容易被老板误读的地方——它只问三件事:

一、你是不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 二、你有没有把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三、那个人是不是在这个业务上出的事。

它没有问:你有没有雇他。也没有问:你和他之间有没有劳动关系。

多地法院在释明中已经讲得很明确:这项工伤保险责任,与承包单位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无关,也与承包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无劳动关系无关;而且该责任并无排除性规定,待遇项目与标准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全部内容。

翻译成老板的话:老李班组里那个人,你可以从没雇过他、从没见过他、工资一分没经过你的手——只要他是老李招来干你这个活的,他在工地上出事,掏钱的是你。

掏多少:一个数字就够

把《工伤保险条例》里最大的一项摆出来,就知道这条规则的重量。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工亡待遇三项:

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2026年1月19日公布的202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56502元。据此核算:

202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56502 × 20 = 1,130,040元。

一百一十三万,全国统一标准,不分地域、不分户籍、不分行业。这还只是三项里的一项——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另算。

更要紧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

【条文原文 ·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这个项目该参保没参保,这笔钱不是从工伤保险基金里出,是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全额承担。本来可以分散给基金的风险,全部压回自己账上。

不是只赔工亡:工伤待遇是一整套

工亡是最重的一种,但这条规则的适用范围远不止于此。一次普通的工伤,待遇是一整套账:

待遇项目依据谁出
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跨地区就医交通食宿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参保则基金出;未参保由单位出
辅助器具费用第32条同上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12个月)第33条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护理费(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第34条参保则基金出;未参保由单位出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27个月…十级7个月 × 本人工资)第35–37条同上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90%/85%/80%/75%)第35条同上
工亡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39条同上

这里面有一项是无论参保与否都跑不掉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而在这个规则下,“所在单位”落在谁头上,回到第7条就清楚了。

所以这条规则真正的问题不是“赔不赔”,是一次工伤事故会把一个项目的利润表整段吃掉——医疗、护理、停工期间工资、伤残补助、后续可能的伤残津贴,一项一项往上叠。放在年产值数千万的中小企业身上,一次就够呛。

边界:赔钱,不等于认关系

讲到这里必须踩一脚刹车,否则容易吓过头。以下同样是事实,而且是这类纠纷里最要紧的区分。

【规则原文 ·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要旨】 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认定劳动关系。

这个区分有很实际的价值。劳动关系一旦被认定,牵出的是工资、社保、经济补偿、解除限制这一整套,而且是持续性的义务;而工伤保险责任是有限度、可计算的一项责任,是一次性的、有项目清单的。

两条路径的钱不是一个量级,法律后果也不是一个方向。所以这类案子的攻防,往往不在“赔不赔”,而在“这条线划在哪里”——是不是工伤保险责任、待遇项目怎么核、有没有追偿空间,每一项都要一个一个抠。

还有一个边界要说清:工伤保险责任之外,承包单位对造成工伤有过错的,仍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条路径在实务中可能并行。具体怎么归、归到哪一条,看事实和证据,不是靠一句原则能解决的。

追偿:那条最容易被忽略的路

34号文第7条和法释〔2014〕9号第3条都只写了“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写“承担之后能不能要回来”。但责任既然是因违法转包、分包而穿透下来的,这条链上就不是只有你一个人有角色。

实务里真正决定这件事最终落在谁头上的,是三件事:分包合同怎么写的、班组是怎么实际接活的、出事后证据保住了多少。 这三件事的共同点是——它们都只在出事之前可以安排。

出事后去找老李要这个钱,你会发现他名下什么都没有;回头去找那份分包合同,发现里面只写了单价和工期,一个字没提用工和安全;那个工人进场时既没有合同也没有实名登记,考勤是一张手写的纸。三条路同时断掉,是因为它们在进场那天就没有搭起来。

这件事的时间点,在进场那天

把上面串起来看,这条规则的时间结构很有意思:

你的动作发生时间决定什么
把活包给谁(个人?无资质单位?有资质企业?)进场前第7条是否被触发
分包合同怎么约定用工与安全责任进场前事后追偿有没有依据
工人有没有签协议、有没有实名登记、有没有考勤进场前事故发生时责任归谁、证据链完整度
参保还是没参保进场前113万是基金出还是你全额出
出事了怎么处理进场后已经不由你决定的事

右边这一列是结果,左边这一列是原因。这条规则最不公平、也最公平的地方是:它在进场那一刻就定了,之后所有的补救都是在给自己补不利证据。

一句话提醒:工伤保险责任的穿透规则只问“你把活交给了谁”,不问“你有没有雇他”——把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那个人在业务上出工伤,责任落在你头上,2026年度工亡一项就是113万,没参保还要全额自己扛。但这条规则有边界: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等于认定劳动关系,这两者之间还留着可争取的空间。至于你的项目有没有踩在这条线上、分包合同里的责任怎么划、出事后追偿还有几条路,要看你的分包结构、合同文本和现场记录,不是一篇文章能替你定的——带上你的分包合同、班组名单和参保情况来找我,我帮你先看清这条线离你有多近。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四)项;《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62条第2款;《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2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28条。202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依国家统计局2026年1月19日公布的202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6502元核算。本文为实务探讨,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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